妻子帶兒離家出走被判刑 夫苦尋回兒竟非親生

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林姓婦人與劉姓丈夫婚後因感情生變於2015年分居,林女卻私自帶著2歲大的兒子一起離家,劉男因遍尋不著,最後只好訴諸法院,獲得強制執行才找回兒子,沒想到事後劉男因懷疑老婆出軌,於是進行親子鑑定,劉男這才發現辛苦尋回的兒子並非親生;法院審酌,因林女先前行為已觸犯略誘罪,不過考量她為生母,惡性並非重大,將她判處1年2個月徒刑。

▲妻子帶兒子離家出走,丈夫訴諸法院後好不容易尋回兒子,卻發現竟不是自己親生的。(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據了解,林女與丈夫於2010年婚後生下兒子,但因夫妻倆感情生變,於2015年在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時,林女卻私自帶著兒子搬出去住,並讓老公無法聯繫到他們母子,劉男因苦尋不著兒子,只好到法院對妻子提暫時處分,經獲得院方裁定自己為小孩的共同照顧者後,劉男打聽到林女帶著兒子到新北市居住,最後約歷經半年,在警察陪同下找到母子2人,持裁定向新北地院聲請交付子女強制執行帶回兒子。

不過劉男找回兒子後,卻因為懷疑老婆早就已出軌,於是便跟兒子去做親子鑑定,他這才發現好不容易找回來的兒子竟然不是他親生的;但由於男童是因受婚生推定,在法律上劉男還是他的父親,因此享有親權。

而林婦到案後辯稱,婚後因故與丈夫分居,她確實是有帶兒子一起到外面住,但並沒有不讓丈夫與兒子見面,是丈夫沒有主動和她聯絡說要看小孩;但林女的妹妹卻證稱,姐姐曾交代過不要讓姐夫知道其住處等語。

法院認為,林女與丈夫分居後,男童年僅2歲多,並無自主意思及同意能力,林女卻未循正當方式爭取對未成年兒子權利,而私自將他帶走不讓父親行使監督權,已涉犯略誘罪中的縱以和平手段誘使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規定,已侵害劉男行使親權,且林女犯後仍否認狡辯,並無悔悟,不過考量她為男童生母,因此將林女依略誘罪判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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