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騎車27秒遭罰 法官認非飆車危險駕駛判撤銷

郭姓男子單手騎機車27秒,遭處罰鍰並吊扣牌照。士林地院認為,郭男左手插口袋、右手騎車,但綜觀過程並未影響他人通行,不構成「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日前判決撤銷罰單。

▲郭姓男子單手騎機車27秒,遭處罰鍰並吊扣牌照。(示意圖/資料照)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去年12月2日清晨,騎車行經自強隧道時單手騎車,經民眾以行車記錄器蒐證報警,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最後作出罰鍰新台幣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等處分。

郭姓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決所處分。

承審法官認為,警方是以郭男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中的「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規定開罰,但依條文體系解釋,可知「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是指與在道路上蛇行相類的危險駕駛行為。

法官進一步參考立法歷程及目的,認為本條文立法目的是在處罰「飆車的危險駕駛行為」,因此才會另臚列拆除消音器、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等典型飆車態樣。

法官勘驗蒐證影片發現,郭男左手插口袋、右手騎車,過程中車速穩定、無左右偏移,過彎時還能控制剎車,雖單手騎車達27秒,但當時車流不大,郭男一路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保持相當距離,未影響他人通行。

判決指出,郭男左手插口袋,是貪圖方便避寒,並非手持電話等物品,若遇突發狀況可隨時回復操縱機車,難以認定郭男行為構成以後輪著地、在道路蛇行、拆除消音器、超速等類似飆車的危險駕駛行為。

法官認為,郭男單手騎車並非相類於飆車的危險駕駛行為,不構成「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的違規行為,因此判決撤銷裁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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