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問題殺人無罪有「前例」 司法院回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審理桃園梁姓男子殺母剁頭案,判決梁男無罪,當庭釋放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消息一出,不少民眾想起,前不久,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遭殺害案,也是類似結果,引發熱議。對此司法院表示,目前尚未看到判決全文,待收到全文後尚能對外說明,而高院已通報桃園市衛生局接手,將由衛生局評估梁男的精神狀況後,再做進一步安排。

▲嘉義殺警案鄭姓兇嫌一審獲判無罪且當庭釋放。(資料照/翻攝畫面)

司法院表示,嘉義殺警案一審兇嫌同樣獲判無罪,並當庭釋放,當時司法院即發函各法院,要求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被告因精神疾病,而有自傷、傷害他人之虞,造成社會安全出現疑慮,應妥當因應並連繫當地主管機關,由縣市政府的警政、衛政、社政、消防等單位接手,評估有無強制就醫的必要。

嘉義殺警案,兇手鄭姓男子一審獲判無罪理由,因法官認定,鄭男行為時有精神障礙,無法辨識行為違法,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者,不罰。

而鄭男自2001年起,便前往醫院精神科就診,被醫師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2017年2月3日鄭男看診後即失聯,醫院方面表示,鄭男罹患的疾病必須終身以藥物控制,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確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且在案發前2天,思覺失調症便已發作,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情形,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並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入相當之處所施行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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