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假處分抗告駁回6大理由 未證明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換照案,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北高行於12月7日駁回聲請。中天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審理後,11日以6點理由裁定駁回。主要理由之一,是法官認為,中天並未說明有何重大損害及須避免的急迫性危險,也無法提出有何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出變更的申請,使得52台在中天新聞撤出後,立即被「使用」,而使中天遭受權利損害。

▲中天電視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但最後被駁回,全案確定。(資料照/記者陳戈攝)

最高行先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件說明,表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尚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作成暫時擴張聲請人法律地位的措施。意即,假處分獲准後,本案執行前,相對人應暫時履行其義務。

但須以有本案請求為前提,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必要時,始得為之。且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假處分請求及原因,應釋明。聲請人如未能釋明,其聲請即難以准許。

至於換照申請部分,是否准許,為主管機關裁量處分,並非原則應予許可。原許可處分屬於附期限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原許可處分失效所生之損害,非原處分否准換照所致。

又原處分是否違法,應屬本案實體爭議,此案依現有有限事證,無從認定原處分之合法性有疑義。而換照應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2項,如貿然准許定暫時狀態,於原許可處分失效後,無照繼續使用頻道,反使主管機關無從監督,有違公益。

法官認為,中天電視未能釋明NCC裁量縮減至零,有何欲防止的重大損害,或有何欲避免的急迫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必要。

另中天所提出「相對人應於本件假處分程序確定前,不得許可或同意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就第52頻道所為頻道規劃變更之申請」。法官認為,依法,當事人不得任意請求法院「預先」判命行政機關不得作成某種行政處分。

中天電視除無法說明有何欲防止的重大損害,或有何欲避免的急迫危險,且依現有事證,中天電視也未能說明,有何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出變更申請,而有剝奪或限制其已有的權利之虞,因此難認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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