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會館要放無薪假 經理拒絕竟遭資遣 她怒告討薪資

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在婚宴會館任職訂席部經理許姓女子,由於餐廳受疫情影響業績下滑,公司要求全體員工放10天無薪假,她表明不同意後,公司竟以其夫是殯葬業,不適合在婚宴會館上班出言侮辱她,最後將她資遣,許女怒向公司提告追討積欠薪資。新北地院審理後,判公司須賠償許女薪資及加班費共6萬5千餘元,可上訴。

▲新北地院審理後,判公司須賠償許女薪資及加班費共6萬5千餘元,可上訴。(圖/資料畫面)

許女提告主張,她於2019年10月到該婚宴會館上班擔任訂席部經理,薪資每月4萬5千元,去年3月公司因經營狀況不佳,要求全體員工休10日無薪假,她不同意後,公司主管便故意對客戶說她老公從事殯葬業,不適合在餐廳上班,之後還以LINE通知表示,餐廳去年4月至同年6月停業,要她選擇接受3個月無薪假或直接資遣。

她因需賺錢養家無法接受無薪假,公司便表示將於同年3月31日資遣她,但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司竟勾選「三、其他:武漢肺炎影響」,導致她無法請領勞保失業給付。

許女說,公司薪資發放是次月10日領取上月工資,但公司卻未給付去年3月份薪資4萬5千元及去年1月的加班費1萬8千餘元,資遣費及謀職假工資共2萬餘元,共8萬3千餘元,並要求公司開立「歇業或轉讓」或「虧損或業務緊縮」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她。

法官勘驗雙方對話紀錄,認定公司當時因疫情關係而業績下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理由應開立「虧損或業務緊縮」,判公司須給付許女3月份薪資4萬5千元、1萬元資遣費及1萬餘元加班費,共6萬5千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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