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加重侮辱公務員罰則 最重可處一年刑期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相關條文、加重侮辱公務員罪的罰則。(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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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相關條文、加重侮辱公務員罪的罰則,若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然侮辱者,從現行可處6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調升為可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罰金。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40條條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明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提高成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以下罰金。另,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共場所文告者,罰金也從3000元以下調升為6萬元以下。

此外,這次修法也加重聚眾賭博刑責,三讀條文規定,公共場所聚賭,從處3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可處5萬以下罰金。因應新型態賭博行為,也將電子通訊、網路平台的賭博列入。

立法院 刑法 侮辱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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