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遊覽車評鑑「一年撞死2人仍可拿甲等」 公路局:初衷是為消費者

記者楊晏琳/台北報導

▲新澳隧道日前發生砂石車連環車禍造成1死11傷。(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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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車事故頻傳,外界要求交通部檢討遊覽車駕駛回訓及評鑑制度。有學者分析,根據現行評鑑標準,一家有10輛遊覽車的公司,一年撞死2人還是可拿甲等,質疑此標準不太合理。公路局則回應,評鑑目的是為提供民眾租用遊覽車參考,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作為選擇,也讓業者知道精進的方向。

國道3號南下雲林路段日前發生遊覽車超速車禍釀4死悲劇,駕駛遭爆曾有9次超速記錄,其公司健全通運卻仍能拿到甲等評鑑,令外界質疑交通部評鑑制度過於草率。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暨交通管理研究所系主任陳高村接受《三立新聞網》採訪表示,翻閱遊覽車評鑑制度可發現,在違規紀錄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特定規定包含第十八條(變更重要設備)、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違規)、第三十五條(酒駕或毒駕)、第四十條(一般道路超速)、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第五十三條(闖紅燈)、 第五十四條(闖平交道)等。

平均每車違規件數=違規件數/總車輛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特定規定紀錄,平均每車未逾一件即為乙等,係指營運安全具基本水準;平均每車未逾0.3件可拿到甲等、平均每車未逾0.1件則可拿到優等。

▲雲林國道3號遊覽車小客車車禍釀4死。(圖/翻攝畫面)

從事故紀錄標準來看,現行評鑑作業規定採1年期間之紀錄,乙等肇事紀錄標準為未有累積有責肇事死亡人數3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10人以上,或受傷人數15人以上之情形;甲等標準為除符合乙等條件外,平均每車有責肇事傷亡人數未逾0.2人;優等標準為除符合乙等條件外,平均每車有責肇事傷亡人數未逾0.1人。

陳高村表示,若依現行遊覽車評鑑標準來看,一家有10輛遊覽車的公司,一年撞死2人還是甲等;針對違規紀錄,一年有3件特定的違規都還算甲等,一年有1件特定的違規還可列優等,這種近似於允許違規的情況「你說合理不合理?」

再談記點制度,原記點制度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今年初修法自112年6月30日起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也令陳高村認為,是否有放寬的傾向。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25日在交通委員會上表示,日本道路運輸法和運輸規定,駕駛超速違規第一次會對業者警告,第二次就處罰公司停駛使用10日車一次,第三次處罰停駛20日車一次,逐次加重處罰,建議台灣比照辦理。

不過陳高村認為,一個處罰制度的實施,一定有其相關的管理制度與配套措施,斷章取義去擷取片段,可能會流於東施效顰,所以不是國外有一做法、就可以移植效法。

針對學者質疑遊覽車評鑑標準,公路局說明,評鑑目的是為提供民眾租用遊覽車參考,因此公路局為明確評鑑等第之意涵及鑑別度,明定各等第之資格條件,透過評鑑等第,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作為選擇,也讓業者知道精進的方向,並可使監理機關集中資源,優先輔導風險較高業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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