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安小雞返台不再追訴?律師舉「1網紅」為例:待檢察官認定

社會中心/許智超報導

▲晚安小雞與阿鬧遭判2年有期徒刑、罰400萬瑞爾。(圖/翻攝自臉書General Commissariat of National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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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晚安小雞」與阿鬧柬埔寨直播造假案,西港初級法院16日裁定,晚安小雞與阿鬧因觸犯煽動製造社會動亂罪,遭判2年有期徒刑,且須罰400萬瑞爾(約新台幣3萬元),刑滿後再驅逐出境。至於2人回台後是否會被台灣法律追訴,台灣刑事局透露,2人返台後因已過追訴期,所以不會再被台灣司法機關追訴,不過律師有不同見解。

晚安小雞(陳能釧)與同伴阿鬧(魯祖顯)在柬埔寨犯下煽動製造社會動亂罪,遭判刑2年,刑滿才能出境。外界關注2人驅逐返台後是否需要再被追訴,刑事警察局透露,2人行為在台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會被關。因社維法追訴期僅2個月,2人刑滿返國後,不會再被台灣司法機關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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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警方召開記者會說明「晚安小雞」影片。(圖/柬國警方提供)

不過,根據《聯合報》報導,律師羅瑞昌以孫安佐案件為例,對其在美國行為認定,檢察官及法官會有不同看法。晚安小雞、阿鬧返國後是否仍遭追訴,看法不見的相同,仍有待檢察官及法官認定。

根據刑法第5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用之,包括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罪,以及刑法第7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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