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母接女兒求救電話!救援到場…見5個用過保險套:揭發她下海賣肉賺錢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外籍應召女服務完嫖客,因不會開門,打電話求救,警方到場意外發現她從事性交易。(示意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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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31歲男子大壯(化名)為應召集團成員,協助招攬嫖客上門,又同時擔任「馬伕」負責開車接送應召女到指定地點從事性交易;去年他載外籍應召女阿花(化名)分別替2名男客從事性交易結束後,因不會開門,誤以為遭限制自由,就打電話跟媽媽求救,再由母親轉透過台籍友人報案救人。警方登門,意外發現是性交易場所,還扣得5個使用過的保險套,事後更抖出實情。大壯遭依法送辦,因認罪,無前科,獲判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31歲男子大壯(化名)為應召集團成員,透過媒介外籍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營利,大壯透過「捷克論壇」散發訊息,招攬嫖客上門,同時擔任「馬伕」負責開車接送外籍女子到指定地點從事性交易。

2024年,大壯載著外籍應召女阿花(化名)分別替2名男客從事性交易,結束之後,分別收取2500元、3700元報酬;但當下,女方因不會開啟該處的鐵門,誤以為遭限制自由,就打電話跟媽媽求救,再由母親轉透過台籍友人報案救人。

未料,警方獲報到場,竟意外發現,現場是性交易場所,還扣得5個使用過的保險套,1盒未使用過保險套、1瓶潤滑油及1坨使用過衛生紙。

阿花被捕後坦承犯行,供出大壯,但男方矢口否認涉有何犯行,辯稱自己是白牌車司機,是阿花說來台灣玩,就載她去目的地,朋友互相幫忙;但辯詞仍被識破,被檢方依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易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大壯替應召業者擔任「馬伕」工作,共同媒介女子為性交行為以牟利;考量他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又無前科;審理後,將他依共同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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