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倒癱瘓、大小便失禁!新竹男「只想快樂的死去」請求安樂死遭駁原因曝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鍾男因全身癱瘓導致大小便無法自理相當痛苦,但請求安樂死卻被法院駁回。(示意圖/部立彰化醫院提供)
新竹鍾姓男子因癱瘓導致大小便失禁,且生活也無法自理,形容自己像個活死人,因此在和女兒討論後決定向法院聲請准許安樂死,希望自己可以有尊嚴的離去,同時請求免除執行者的刑、民事責任,案經新竹地院審理後,法官主張生命權為重要憲法權力,目前並無嚴謹緻密的程序可依據,因此不得任意侵害,再者我國並無准許安樂死的立法,因此將鍾男聲請駁回。
鍾男主張,自己因跌倒造成頸椎受傷,導致頸部以下四肢僵麻、疼痛難耐,腹部好像有繩子綁著,自己還大小便失禁,需要旁人協助日常生活,受傷至今身心受到倍受煎熬,形容自己被關在牢籠裡,更像個活死人,期盼自己可以安樂死。
再者,鍾男認為受病痛折磨者可以有尊嚴、安祥快樂的死去是人民的權利,並不違背任何公共利益及社會善良風俗,因此釋字第603號也認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護」,若有第三人、醫生或執行機構可以回應他的請求並提供藥物服用、注射等,讓他有尊嚴的死亡,得以免除刑、民事責任的追究。
但法官認為,鍾男主張以憲法第8、22、23條、民法第16、17條與刑法第30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為法律依據,仍無法確定鍾男的聲請案件是否為法院管轄的「家事非訟事件」範圍,更無法認定是否合法。
法官則說,法律是否容許女性墮胎或容許人民因疾病等因素安樂死,是現代國家都要面臨的難題,不僅涉及到醫學科技的發展,也和人類社會的價值演進有關,即便僅以生命權解釋就絕對禁止墮胎獲安樂死的結論,但生命權為重要憲法權力,若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侵害。
此外,我國目前並無法律條文供當事人援引,作為法院准許安樂死與否的依據,在維護人性安全、尊重人格自由發展的法律原則下,並不具備明確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法條,並無法作為安樂死的依據,因此將鍾男聲請駁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