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簽性奴隸條款!她飽受虐待還要「感謝主人賞識」便當店淫老闆下場曝
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便當店陳姓老闆,逼智力程度不足的女子遵守「性奴隸條款」性虐待長達半年。(示意圖/pixabay)
嘉義縣20多歲的陳姓老闆,對智力程度不足的女子小芬(化名)要求遵守「性奴隸條款」,並對她強制性交、猥褻甚至性虐待,惡行長達半年之久,挨告還否認犯行,不僅沒跟女方和解,反要求賠償689萬元;法官認為,陳男惡性重大,不知反省,依法判15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0年2月透過友人認識有心智缺陷的女子小芬(化名),因知悉她智力相當小學4、5年級學生,屬於輕度智能不足,解決問題等能力低於常人,男方竟藉此要求發生肉體關係,並施以性虐待。
不顧小芬拒絕,陳男還研擬「性奴隸條款」,要求遵守,共羅列12條要求,內容包括「跪下裸體」、「不再擁有自由,需要由陳男控制」、「逃離是大罪,」、「有權決定避孕與否」、「所有的羞辱和虐待,不得反抗」、「每天晚上都必須傳一張裸照或是自慰的影片」、「性慾來時就必須接受陳男一次的虐待」等。
未料,雙方碰面第二天,陳男就要求發生關係,還在租屋處要求履行「性奴隸條款」,多次強制性交得逞,即使女方不從,還會加以威脅,要求制裁;不只徒手、用衣架、拖鞋毆打女方,還會要求裸體、如廁或學狗姿勢拍照,還把內褲塞在嘴巴裡。
小芬不從,陳男就加以恐嚇、脅迫直到2020年9月男方跑到女方工作地點,小芬終於忍不住向警衛求助,經協助下報警,此案才曝光。
偵審期間,陳男矢口否認有何強制、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還辯稱:傳「性奴隸條款」有收回訊息,還有跟她道歉,至於詢問是否願意性虐待,但後來不敢,所以也沒有做出實際行為。
陳男還說,不知道小芬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要求與碰見,要和她終止奴隸契約,傳訊息給她,只是為了單純要跟和她分手,並不是要執行「性奴隸條款」。
不過小芬證稱,陳男矮矮胖胖,年約20幾歲,住在朴子,她沒有喜歡對方,是把他當成朋友,雙方第二次碰面被帶到租屋處,就被要求脫光,當下很害怕、想跑,卻被抓住,事後將「12條性奴隸條款」傳給她。
小芬強調,她沒有喜歡陳男,也不喜歡收到這則訊息,看了會害怕,有些看不懂,也不想執行條款内容;綜合相關證據,皆未採信陳男辯詞。
陳男在法庭上自陳,大學畢業,未婚,無子女,經便當店,經濟狀況為勉持,與母親同住。
法官認為,陳男案發時尚值青年,對有心智缺陷女子逞私慾,不顧對方明確表達拒絕,強迫簽訂「性奴隸契約」後,再執行「性奴隸條款」強制性交,若不接受制裁,就遭受欺侮、傷害,東窗事發,還執意履行最後一次「性奴隸義務」。
法官考量,陳男挨告後,仍不知自我反省、悔悟,又未能達成和解或賠償,甚至要求女方需賠償689萬元,惡性重大。
法院審理後,將陳男依犯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共3罪、又犯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