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中小企業整合進軍國際 行政院21日擬拍板《企業併購法》修法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明(21)日擬通過修正《企業併購法》。(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明(21)日擬通過修正《企業併購法》,新增「證券交易所得緩課機制」,亦即籌組控股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免予計入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至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的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行申報。此舉可望減輕股東即期稅負,提升企業整併意願,促使中小企業從單打獨鬥轉向集體作戰,打群架進軍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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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通過《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修正草案,據了解,修法是因產業繁昌有助提升企業收入與個人所得,進而擴大稅基、創造稅收,因此為活絡台灣產業發展環境,協助企業突破成長瓶頸,鼓勵業者透過股份轉換籌組產業控股公司,經由垂直或水平整合產生規模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

根據修正草案,為鼓勵企業成立及發展產業控股公司,未來公司可透過股份轉換方式,將既有公司納入產控公司旗下,股東在此過程中因股份轉換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以選擇不立即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而是待實際轉讓或劃撥保管帳戶時再依轉讓價格進行課稅。

修法草案規定,未來在條文施行後5年內,若企業透過《企業併購法》第29條的股份轉換方式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且收購方、被收購方及其股東符合特定條件並經國發會認定,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可選擇暫不將轉換過程中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等到未來實際轉讓產控公司股份,或將股份撥入政府指定帳戶時,再行課稅。

根據修正草案,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屆期未補報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 企業併購法 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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