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給53元資遣費挨罰30萬!雲林廠商挨喊冤…「1原因」改罰10萬元

記者吳泊萱/雲林報導

雲林某食品公司資遣業務員,因延遲給付53元資遣費,遭裁罰10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雲林縣發生一起勞資糾紛,一家食品公司今年4月聘僱3名送貨業務員,但因只有2輛公務車,其中1名沒抽中公務車的員工只能開自家車送貨,再由公司補貼油錢。由於該員工堅持騎機車送貨,公司考量安全因素,決定資遣該名員工,卻因未在規定時間給付資遣費53元,遭員工投訴,遭縣府裁罰30萬元。事後業者喊冤,是匯款失敗,並非故意不給付,縣府查證屬實後,改裁定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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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裁罰的食品公司代表出面回應,表示今年4月,公司新聘3名送貨業務員,5月5日報到當天,因公司只有2輛公務車,因此以抽籤方式決定使用者,未抽中者須使用自家車送貨,再由公司補貼油錢。

食品公司代表出面澄清,強調非故意延遲匯款。(圖/翻攝畫面)

代表說明,因公司是傳統產業,人力需求龐大,又長期處於缺工狀態,若非特殊情況,不會主動辦理資遣。本件投訴是因為車輛協調問題,該員工抽完籤才說只有機車,公司考量安全因素,才決定資遣。

代表解釋,公司經計算該員工在職1天,資遣費為53元,雙方約定發薪日為6月10日,公司於當日匯款,卻收到銀行通知資料有誤,匯款失敗,公司再次匯款,卻沒有再次確認,結果第二次匯款仍失敗,直到隔日收到銀行通知後,才再度進行補正,結果就超過勞基法規定時間,並非故意拖欠資遣費。

該員工因未在時間內收到資遣費,向縣府投訴,經勞動暨青年發展事務處調查,食品公司因作業流程延誤給付屬實,依法裁罰30萬元。事後業者向縣府說明,縣府審酌該公司並非故意損害勞工權益,也沒有不遵守勞動法令意圖,是因不清楚勞基法規定必須在30天內給付資遣費導致逾期,因此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減輕最低額至三分之一,改裁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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