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0公里「罰12000+扣牌」屏東男怨「標示不清」法官2理由打臉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楊男抱怨188縣道上限速標誌不明顯、測速照相機地點未載明提出訴願,但仍被法官一一打臉。(示意圖/翻攝畫面)

屏東楊姓男子2024年間騎機車行經萬丹鄉188縣道,由於超速40公里遭警方取締,除了開罰12000元外還要扣牌6個月,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測速點設置位置不當,標誌距離不足300公尺,屬於「誤罰」,但法官看過現場照片及取締示意圖後,認為標誌清晰可見且符合法規,將楊男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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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24年4月23日下午,楊男騎機車行駛188縣道15公里處時,因超速逾40公里遭到測速照相取締,警方隨即依相關罰則開出兩張罰單,除了裁處他要繳12000元罰鍰外,還要扣牌6個月;楊男對此不服提出上訴,指出警方測速標誌測速儀器距離只有221公尺不符相關規定,再加上該處為上坡區,駕駛常會為了注意路況忽略限速標誌而違規,且該點未列入公告的固定取締地點,當下也沒任何員警在場,因此認為取締程序有瑕疵。

但法官也調查,該路段的限速標誌在屏188縣道15.251公里處,測速儀器則放在15.03公里處,兩處距離約221公尺,且楊男違規地點在15公里處,實際距離約251公尺,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設置測速警示」規定,再加上速限標誌都有豎立在燈桿與橋墩上,且圖樣清晰沒有被遮蔽,駕駛人可清楚辨識。

另楊男主張測速地點無員警部分,法官則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管理條例》第7條之2,表示超速只要已經檢驗合格的科學儀器取證,並不需公布取締地點,再加上警方都是依照勤務表執行測速勤務,程序上並無違法,且法官也說「交通標誌之設置屬主管機關裁量權範圍,目的在於維護行車安全,並非可由個人任意挑戰」既然取締合法合規,警方裁罰並無不當,因此將楊男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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