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黑貓「1個月又14天」又反悔退養!他簽1協議…要賠愛媽3.5萬元

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領養人收養黑貓,養1個月又14天後,反悔退養,因違反協議書規定挨告,法官判賠3萬5502元,可上訴。(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嘉義縣李姓男子今年向林姓愛媽領養一隻小黑貓,雙方簽訂「愛心認養協議書」,才領養1個月又14天後,李男反悔退養,因違反協議書規定挨告,遭要求賠償16萬元;不過法院依據比例計算違約金,判李男應賠償違約金、律師費及502元訴訟費,共3萬5502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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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林姓愛媽今年3月13日與收養人李男簽訂「愛心認養協議書」同意交付一隻小黑貓,未料,同年4月26日,男方反悔退養,因違反協議書規定,「未逾兩個月恣意退養貓咪」,因此,林女主張過失違約,提告求償16萬元。

李男挨告後,他聲稱,無法證明退養,而是送養給指定愛媽,非退養或棄養,因退養是指退對方處所,且簽協議時,沒有逐條討論,也沒有口頭跟我說棄養會有什麼處罰,以此抗辯,聲請駁回。

依據「愛心認養協議書」內容提及,「認養一個月內棄養或退養,認棄人需付一萬元罰金;認養一個月~一年棄養或退養,認棄人需付十萬元罰金。」;此外,雙方對話內容,明確表示,「可能要退養」因此未採信李男說詞。

不過法官認為,違約一個月應給付違約金10萬元,有違反送養流浪貓公益本質,認為違約金額,有失公允,按比例計算違約金,只認養1個月又14日,認違約金以1.5萬元較恰當。

此外,契約請求給付律師費部分,考量此案訴訟繁簡程度、律師付出之勞力、時間,以2萬元為合理;法院審理後,判林男應賠償違約金、律師費及502元訴訟費,共3萬5502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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