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姜彥豐公審粿粿、王子不划算?律師曝一大風險:給自己找麻煩
娛樂中心/林昀萱報導
男星范姜彥豐29日在社群媒體上發布影片,爆料妻子粿粿婚內出軌男星王子(邱勝翊),投下震撼彈。不過粿粿發聲否認外遇,反控對方「說了許多與事實不符的內容」。就有不少網友擔心范姜彥豐公審第三者是否會構成誹謗罪,知名網紅律師「雷丘」朱立偉也在臉書分享看法,透露他通常都會勸正宮這是一個「法律風險」不要「節外生枝」、「給自己找麻煩」。
范姜彥豐29日無預警在社群上傳一段影片認了婚變,轟妻子「道德淪喪,婚內出軌」,點名外遇對象就是王子,瞬間引起網友熱烈討論。粿粿也隨即發出聲明:「由於對方提出的離婚金額超出了我的負擔,協商破裂及無預警的影片說了許多與事實不符的內容,我不想以情緒對抗情緒,我會把完整事實清楚整理給大家。身為一個母親我會負起該負的責任,不會隱瞞或誤導任何人。」
不少人在吃瓜同時也為范姜彥豐擔心「公審小三會不會構成誹謗罪」,雷丘律師在臉書粉絲專頁「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指出,《刑法》第310條第1、2項定義誹謗罪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但誹謗罪其實沒有「公然」這個要件,所以只要有散布於眾的故意和可能性就構成,這部分相對比較寬鬆,且沒有規定你講的內容是什麼,只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就構成。而網路上因為都是用文字和圖畫,所以是適用比較重的第2項「加重誹謗罪」。
雷丘律師進一步解釋,網路上流傳最廣的「講事實不構成誹謗罪」,其實是上述所說的情況的「例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所謂「能證明為真實者」寬鬆到什麼程度呢?依據釋字509號的見解,甚至不需要去證明「我說的是真實的」,只要能證明「我為什麼有相當理由確信這是真實的」,就不罰。再加上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意旨補充,只要能證明「我已經盡到合理查證義務」,就會被認為你相信為真是合理的。所以網民說的還真的不能說是錯的。但是偏偏這一項規定有但書,這就成了例外的例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雷丘律師表示,這代表即便說的是事實,如果這個事實是只和私德相關,和公共利益無關,就變成還是要罰。但《刑法》第311條第3款又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法院通常會認為,被談論的對象如果是政治人物,就算是私德也算是可受公評之事,因為的確有選民是因為愛家好形象才投給他的啊!但是其餘種類的公眾人物,可能就不是那麼確定了,比如網紅,有的網紅網路身分和真實身分根本就脫鉤,即使對網路身分評論是可受公評之事,也不代表對真實身分評論私德也是。
雷丘律師指出,公審小三當然是私德,但是到底是不是「可受公評之事」呢?這又和被評論的人是不是公眾人物、是哪種性質的公眾人物有關。因此他通常會勸正宮這是一個「法律風險」不要「節外生枝」、「給自己找麻煩」,而不會告訴她公審小三一定會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