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秒內遭檢舉3次慘罰5100元!違規仔「拚撤單」踢鐵板…還要多付750元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台南成姓男子2年前開車上路,3分鐘內遭人檢舉2次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1次闖紅燈慘吞3張罰單,共被開罰5100元罰單,成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他再提上訴,同樣吞敗,全案定讞,須負擔750元訴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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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成男2023年5月4日開車行經台南市北區成功路,3分鐘內遭人檢舉2次「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被警方分別依法開罰1200元、2700元及1200元罰單。
成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他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駁回告訴;他不服氣,再度提起上訴。
成男主張,檢舉人無公權力,原處分違法,且民眾密錄行為侵害隱私權,構成妨害秘密,甚至認為原審未調查證據,理由不備,認為原判決於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程序上均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原判決及原處分。
法官重新勘驗,民眾檢舉所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及檢舉影片,不僅違規事實明確,調查證據程序並無違背法令,因此,不採信成男主張原審取捨證據、指摘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審理後,駁回告訴,全案定讞,他須負擔750元訴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