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一步虧上億! 遺產規劃「自益信託」藏驚人陷阱! 農地免稅權瞬間蒸發
財經中心/師瑞德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若納稅義務人於生前將名下農地辦理「自益信託」並完成信託登記,待其死亡時,遺產所承受的已不是那筆農地本身的「所有權」,而是針對信託財產的「信託利益/歸屬請求權」。在此情況下,遺產稅就不能適用農地免徵規定。
國稅局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明定,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才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其價值:一、標的為農業用地;二、繼續作農業使用;三、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該農地。關鍵在第三個要件,承受者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然而,一旦委託人(被繼承人)在生前將農地成立「自益信託」,土地名義所有人即轉為受託人,委託人所持有的已非土地本身,而是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待其死亡時,遺產性質即為「信託利益」,而非「土地所有權」,自然無從主張農地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部分民眾以為「信託後仍然是自己使用的農地」,就等同於遺產中的「農地」,這是常見誤解。信託的法律效果在於將形式與管理上的「所有權」移轉至受託人名下,委託人保留的是受益權或將來的歸屬請求權;當繼承發生時,繼承人承受的也只是這項權利,而非土地本體。由於不符合「由繼承人承受農地」的要件,依法無法適用免徵。
舉例來說,甲君生前把自用耕地設立自益信託,由受託人代為管理並登記為所有權人;甲君過世後,遺產中的該筆財產是對信託財產的請求權。即便該地客觀上仍作農業使用,繼承人也未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因此不具備農地免徵遺產稅的前提。
國稅局提醒,民眾規劃農地與家產傳承時,務必留意不同信託型態的稅務效果差異;若以為「先做信託、之後再享農地免遺產稅」,很可能因權利性質已改變而喪失優惠。建議在進行財產配置或信託安排前,先行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洽稽徵機關釐清規定,避免日後發生稅負爭議。
如有相關疑義,民眾可撥打財政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