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越多人判越輕?逃逸移工涉24件詐欺罪徒刑總和25年…合併執行只關2年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彰化一名越南籍逃逸移工阮男,今年2月經同鄉友人慫恿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款卡測試手」,負責確認人頭帳戶是否正常及餘額等工作。阮男上工4天就落網,但已害24人損失117萬元,被判24件詐欺罪,每件判刑1年至1年5月不等,有期徒刑總和25年10月徒刑,但彰化地檢合併執行僅判2年11月。檢方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刑責過輕,撤銷原判決,改判4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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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阮男於2024年9月起成為逃逸移工,在汽車零件工廠打黑工,今年2月27日受同鄉友人邀請,以日薪4000元酬勞,加入詐騙集團,負責將人頭帳戶的提款卡插入電腦確認帳戶狀況及餘額,再將提款卡交由其他車手提領詐騙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警方接獲被害人報案循線追查,於今年3月2日晚間,於彰化逮捕阮男。
阮男上工4天,落網時自稱連薪水都沒領到,但檢警調查發現,阮男行為已造成24人受害,損失金額高達117萬2198元。彰化地院認定阮男涉犯24項詐欺取財罪,考量阮男僅負責測試提款卡,但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陪解、適度賠償,各判處1年至1年5月徒刑,刑期總和高達25年10月,但最終合併執行僅判2年11月。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不服上訴,認為阮男涉犯24項詐欺罪,最終執行刑期僅2年11月,平均1罪只關1個月又13天,根本是鼓勵多次犯罪;且依據假釋規定,阮男只要服刑18個月就能報請假釋出獄,與24名受害者損失對比,毫無警惕效果。一審判決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請求撤銷原判決,量處妥適刑期。
二審法官認為,阮男犯罪情節及侵害法益程度重大,且所犯皆為加重詐欺取財罪,考量阮男在台非法居留期間參與犯罪等一切情狀,撤銷原判決,改判4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