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紅包來了!內政部:557位資深村里長 明年起可申領30萬慰勞金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內政部為了表彰久任村里長長在第一線執行各種公務及為民服務的辛勞,今(4)日發布「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根據辦法規定,現任村里長任職滿6屆且年滿65歲者,可依規定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一次慰勞金30萬元,地方政府也已籌編115年度預算,將自115年1月起受理。初步統計557位村里長符合資格,經費總計1億6千餘萬元。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之1規定,「村(里)長任職滿6屆且年滿65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該任職滿6屆,指該6屆之每屆任職期間無辭職、去職或死亡之情形,且不以同一村(里)或連續任職為限。又慰勞金屬於慰勞性質,並非退職金,由各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額度經內政部113年9月23日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討論,地方政府可接受的最高額度共識為30萬元。
內政部指出,補助條例第7條之1規定是114年1月1日起實施,為使村(里)長準備申請所需證明,並使地方政府調查潛在符合資格人數,配合編入115年度預算,會議共識全國一致從115年1月起受理申請,初步統計557位村(里)長符合資格,經費總計1億6千餘萬元。
內政部表示,「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溯至114年1月1日起生效,保障村(里)長權益,並增訂符合規定之村(里)長,於施行日至發布日後6個月內死亡者,視為已提出申請,讓村(里)長及遺族之權益不受影響。倘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亦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慰勞金,並依民法規定辦理。
內政部補充,考量村里長身分為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對其職務相關行為及任公職基本身分要求自應較高,本辦法已明文,村里長曾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及反滲透法之罪等,經有罪判刑確定,以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將喪失申請慰勞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