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生趴玩過頭!潑酒精點火害學弟「燒成火人」…19歲男大生判關4年6月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19歲曾姓男大生對喝醉的學弟潑灑酒精後點火,害學弟全身39%燒燙傷,一審被判4年6月徒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一名就讀國立大學的19歲曾姓男大生,2024年9月與同校學弟前往KTV聚會飲酒,結束後見一名張姓學弟酒醉倒地,竟拿消毒酒精潑灑學弟的褲子,又將酒精從領口處倒入學弟上衣及褲頭內,並持打火機點火,導致學弟全身39%嚴重傷燙傷,不僅留有大面積疤痕,且部分汗腺功能完全喪失。由於曾男至今仍未與學弟和解,法院審理後依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曾男4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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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24年9月21日清晨6時許,曾男與同校學弟等人前往KTV夜唱結束,準備離開時,曾男發現張姓學弟因酒醉倒地,竟拿KTV的消毒酒精朝學弟褲子潑灑,趁同行友人將學弟拉起身時,又繞到學弟身後,將酒精潑灑在左肩處,又拉開上衣衣領,沿後頸與衣領空隙倒入酒精,接著又拉開學弟穿的短褲褲頭,從縫隙倒入酒精,隨後拿打火機點火。

由於張男身上全是酒精,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當場被燒成火人,幸好經送醫搶救保住性命,但張男後頸、軀幹、左上肢及雙下肢等部位受到二至三度燒傷,燒傷面積達全身39%,且傷口癒合後留下大面積肥厚性疤痕,全身有13.5%的汗腺功能完全喪失,經評估沒有治癒可能。

事後曾男被依傷害致重傷罪起訴,案件審理期間,曾男辯稱只是跟學弟嬉戲、惡作劇,本以為點燃打火機時有保持距離不會引燃,沒想到腳步不穩,才發生意外,沒有故意傷害對方的意圖,只承認過失傷害。其辯護人主張,張男已可正常生活及從事劇烈運動,所以不算是重傷害,且曾男是不小心點燃火勢,當下也有幫忙滅火。

法官審閱相關事證及監視器畫面後,認為曾男並非因酒醉、腳步不穩意外引燃火勢,而是故意在學弟背後點火,且案發當時曾男19歲,也無智慮問題,以一般人的常識與生活經驗來看,可以預見在潑灑酒精處近距離點燃打火機,極可能引發火勢,導致學弟燒傷,但曾男卻執意對學弟潑灑酒精點火。

法官認為曾男僅因嬉鬧,而對學弟潑灑酒精點火,造成學弟全身39%體表面積二至三度燒傷,對學弟的身體及精神造成嚴重損害,且犯後又否認犯行,只承認過失,顯見沒有任何悔意。考量曾男案發後,曾賠償學弟醫療費、壓力衣費用及慰問金合計26萬4080元,但至今仍未與學弟達成和解,也未獲對方原諒,依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曾男4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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