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拿鋁棒助威!他挨告冤喊「為了自衛」法官:解決爭端不應拿棍棒
記者陳弘逸/新北報導
新北市李姓男子今年元旦跟人發生行車糾紛,雙方下車理論,演變成拉扯衝突;當下李男回車上拿鋁棒,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函送;他辯稱,為了防衛才拿鋁棒,沒有攻擊,冷靜之後又把鋁棒放回車上。但法官認為,與他人發生爭執,理應試圖透過理性方式解決爭端,而非手持棍棒,甚至意圖恫嚇他方,難認有正當理由,審理後,依法裁罰5000元罰鍰。
請繼續往下閱讀….
裁定書指出,李男今年1月1日傍晚5時16分發生行車糾紛,當時下車理論,見對方情緒激動,被推一下,演變成拉扯衝突;他便回車上拿鋁棒,此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函送。
李男辯稱,當時互相拉扯,為了防衛,才去車上拿鋁棒,也只有拿著鋁棒,沒有攻擊對方,冷靜之後又把鋁棒放回車上。
不過簡易庭法官認為,一般社會觀念,若與他人發生爭執,理應試圖透過理性方式解決爭端,而非手持棍棒,甚至意圖恫嚇他方,難認有正當理由。
法院審理後,將李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5000元罰鍰,沒收扣案鋁製球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