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誣告變通緝入監求放:無法看診非社會之福遭法官打臉

記者蘇怡璇/新北市報導

到底怎麼回事?醫生成了通緝犯,被抓入監服刑要求法官放人遭拒!新北市一名林姓醫師4年前開車與一名騎士發生擦撞,醫師明明沒受傷卻誣告對方,當時法院判刑6月,但醫師沒有到案執行,成了通緝犯。事後遭逮捕要入監執行,這名醫師超有臉,竟然寫狀紙向法官訴苦說,若服刑無法看診,非社會之福,而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檢方不准易服勞動必須入監服刑的理由,並無逾越法律授權等情形,駁回醫師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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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示意圖。(圖/資料照片)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102年12月9日上午8時許,林姓醫師開著進口休旅車與騎士發生擦撞,事後醫師怒控對方過失傷害等罪,醫師自稱,當時車禍因為大力踩煞車,身體依照慣性往前衝,撞到方向盤,撞擊頸部、右手腕,甚至左拇指也受傷。但尷尬的事,檢察官在調查事件過程中發現,醫生所說的傷勢,並不是車禍所造成。因此依誣告罪起訴。案件到了法院,法官也不採信醫師說法,認為他故意虛構傷勢,判刑6月。

醫師涉嫌誣告遭判刑後,並沒有到案執行,今年6月成了通緝犯,躲了三個月,還是被警方逮捕,入監執行了一個月後,醫師受不了,自己寫了一張狀子提出異議指稱:「關了一個月後已深自悔過,且自己是專科醫師,在社區診所執業,有許多病患求診,若繼續服刑,將無法看診,非社會之福;且監獄人滿為患,他所涉誣告罪,與傷害、強制性交等犯罪類型不同,若可易服社會勞動,不至於有「難以維持法秩序」,反之,恐造成財政及監獄空間負擔。」乍聽之下,好像有道理,但回顧檢察官堅持醫師必須入監服刑的原因,認定醫師有意逃避刑罰執行,沒有真心悔悟,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而法官則認為,刑期改服社會勞動是檢察官的自由裁量職權,檢方已具體說明其駁回理由,沒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情事,予以駁回。換句話說,醫生得服完6個月刑期,才能重見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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