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生前神留「3伏筆」 「密封遺囑」助張國煒勝訴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3/18 07:20 發稿 | 12:01 更新:新增影音 】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立下「密封遺囑」,指定二房獨子張國煒獨得遺產,但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父親生前精神狀態無法自主,遺囑無效,並未獲得法官認同,一審敗訴。 《鏡週刊》揭密,影響官司勝敗的,就是張榮發在遺囑上的親筆簽名,以及親口說要辦遺囑,接著請來法院所屬的民間公證人到場公證等3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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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生前在長榮老臣見證與公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立下「密封遺囑」,指示存款、股票、不動產全由張國煒單獨繼承。(圖/資料照)

根據 《鏡週刊》的報導,台北地院依醫院的診斷、病歷資料與證人說詞審理,認為張榮發2014年在台北家中立下遺囑時,神智狀態正常。當時在長榮老臣柯麗卿等人見證下,由總裁特助劉孟芬代筆寫遺囑,還有公證人在場。公證人也出庭表示,親眼看著張榮發親手密封遺囑,一一簽名,張榮發還核對證人的身分證,思緒清楚。

張榮發還在遺囑中「財物遺贈安排」明確指示:「一、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二、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

▼▲張榮發遺囑內容。

民法規定的遺囑分成5種,其中一種就是「密封遺囑」,立遺囑人要在2位證人面前立下遺囑,簽名後將遺囑密封,封縫處也要簽名,須有公證人在場見證當事人親封。張榮發在遺囑上親筆簽名再密封,符合「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經過調查局鑑定,筆跡是張榮發親簽,法官認定遺囑有效,駁回老三張國政的請求。

張榮發立下「密封遺囑」,應是基於「保密性」希望遺囑在自己過世後才公布,因此立下後密封。張榮發生前在家中立遺囑時,依據醫院證明及在場者作證,他的意識非常清楚,並沒有遺囑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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