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21年!潛屋強盜性侵女屋主 惡賊躲過唯一死刑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新北市1名慣竊丁冠倫,21年前闖入永和區民宅行竊,卻被女屋主撞見,丁男索性勒住對方,先搜刮屋內財物,再性侵女屋主得逞,當時《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強制性交罪處唯一死刑,沒想到丁男逃亡多年,日前回國遭到逮捕,最高法院改依《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判丁男13年定讞,讓他逃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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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1999年10月11日凌晨2時許,丁男在永和住宅區閒晃,藉以尋找做案目標,他見某間民宅2樓窗戶未關,隨即翻越窗戶進入屋內;正當丁男在翻找財物時,恰好被女屋主撞見,丁男立刻勒住對方脖子,恐嚇她交出財物。
女屋主掏出皮包內的500元,但丁男仍不滿足,又見女屋主穿著睡衣,竟不顧對方兒子在家,強行性侵女屋主得逞;事後丁男遭到通緝,進而流亡海外多年,案件一直懸而未決,直到去年初丁男返國,直接遭押回士林地院歸案。
▲丁男潛屋強盜性侵女屋主遭判13年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丁男應訊時並未交代逃亡行蹤,亦否認強盜犯行,僅表示當時他沒有毆打女屋主,更沒有持刀威脅對方,性侵得逞後就離去,沒有取走任何金錢,因此不構成強劫而強制性交罪;但法官認為,丁男已著手翻找財物,後來又性侵女屋主得逞,按照現行法律來看,已構成《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
由於《懲治盜匪條例》在2002年廢除,因此一、二審法官均不採用《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強制性交罪判處死刑,僅依《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判丁男13年徒刑,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丁男確定逃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