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所長追酒駕擊斃女乘客 檢:沒把握不誤擊應放棄開槍

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八德派出所曾姓副所長,去年3月間攔查吳姓男子酒駕時,吳男拒檢衝撞警方,連開5槍不慎擊斃當時坐在後座的36歲楊姓女乘客;桃園地檢署今日(10日)偵結,認為吳男第3次倒車僅是為了「騰出空間逃離」,未衝撞警車並造成員警身體、生命迫切危害,曾員在吳男逃離後又開了3槍才擊中楊女,認定曾員開槍並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比例原則,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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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資料照/翻攝畫面)

回顧事發經過,去年3月27日深夜11時許,曾姓副所長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49歲吳姓男子酒駕搭載蕭姓、李姓男子以及楊姓女子違停在八德區介壽路二段490巷口,上前盤查時,吳男卻拒檢駕車往建國路方向逃逸,最終在一處T字路口遭警車堵住。

吳男先是猛力倒車衝撞警車2次後,第3次倒車逃逸時,則未撞上警車,曾員見狀下車先開2槍,接著見吳男逃離後,再連開3槍,結果其中2槍命中楊女,導致楊女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

吳男與車上的李姓、蕭姓乘客均辯稱,吳男由於酒駕很緊張,沒有衝撞警方的意圖,單純只想逃跑,後來便聽到楊女大叫了1、2聲並表示自己中彈。曾員則坦承有射擊5槍,當下是要朝輪胎射擊,使吳男車輛喪失繼續行駛的功能。

檢方勘驗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後,認為吳男前2次倒車衝撞警方,但撞擊後並沒有持續催油門往後衝,則是立即往前開並將車頭往右,認定吳男倒車衝撞的目的是為了「騰出空間轉彎」,第3次倒車後就立即往前逃逸,並未撞擊警車,也未造成員警迫切危害。

檢方發現,曾員開前2槍時,吳男就已完成第3次倒車並右轉逃離,吳男僅是違停或酒駕現行犯,就逮捕公共利益、被害人死亡結果,顯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曾員若沒把握不會誤擊致死,應放棄開槍,認定曾員確實有過失,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當時吳男所駕駛逃逸的車輛。(資料照/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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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 車禍 酒駕 開槍 槍傷 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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