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彰化報導

▲吳男酒測「微超標」遭罰,法官認為警方程序有瑕疵。(示意圖/翻攝畫面)
彰化一名吳姓男子開車時遭警方攔查,經酒測發現他「微超標」,酒測值0.17毫克,雖未達公共危險罪標準,仍被依法開罰、吊照,車主也被連坐吊扣牌照。對此吳男不服提告,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警方未依規定優先勸導即開罰,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吳男在去(113)年1月19日晚間開車行經彰化溪州大橋涵洞時,遭北斗分局警方攔查,經酒測發現酒測值0.17毫克,雖未達公共危險罪標準,但仍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事後吳男又赴醫院抽血檢驗酒測值,仍未超標,不僅質疑警方執法過當,也強調自己當天並無飲酒,而遭攔查時警方也未告知可拒測權益,認為程序有瑕疵。
警方回應,吳男遭攔時「酒味濃厚、語無倫次」,符合舉發要件,對此法官調閱員警秘錄器畫面,卻發現員警未記錄吳男有步態不穩、意識模糊等酒醉跡象,無法證明他危害交通安全。也認為吳男僅「微超標」就被重罰,違反警政署「0.15至0.18毫克未肇事應勸導」的執法標準,認定舉發程序違法。
另外,監理站依《車主連坐條款》對出借車輛的吳男有人吊扣牌照2年,法官則引用最高行政法院最新見解,強調《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的處罰對象僅限「駕駛人」,車主並非行為人,監理站擴張解釋法條「於法無據」,連坐罰單一併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