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剴剴案引起社會公憤,監察院今日糾正衛福部、新北與台北市府,並直指三方未能保障兒童的生存發展權利,圖為剴剴案一審宣判後,旁聽民眾在法院外受訪時不禁落淚。(圖/記者楊士誼攝影)
男童剴剴於出養期間遭保母虐待致死,監察院今(29)日指出,權責機關未踐行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未保障剴剴的生存發展等權利,通過監委葉大華、王幼玲、張菊芳調查報告,糾正衛福部、新北市及台北市政府,並將兒盟社工違失情形,移請司法機關參酌。
監委指出,剴剴因生母無力照顧欲出養,後經新北市府進行脆弱家庭服務,2度轉介兒盟進行收出養媒合服務,其出養必要性、安置規劃、異常狀況之辨識察覺,皆基於兒盟社工的評估。剴剴交予劉姓保母照顧後,兒盟社工自同年9月1日後訪視3次就未再訪視,甚至針對剴剴異狀,竟因認為保母與兒盟為合作夥伴關係,故未懷疑保母說詞,僅認為是剴剴適應不佳所致,欠缺對剴剴兒童最佳利益評估以及兒虐辨識之專業敏感度。
監委表示,衛福部每年需進行媒合機構業務檢查及每3年定期評鑑,卻於本案發生後,實際查核兒盟始發現其服務程序及機制上出現7項缺失,凸顯兒盟從保母管理至社工訓練、督導機制皆非妥善。且諮詢專家指出,剴剴出養前應屬寄養狀態,為家外替代性照顧措施,然現行法令並未獲得寄養安置之監管及服務。衛福部於收出養媒合服務監督顯有不周,怠於就脆弱家庭出養個案兒少之委託出養措施進行法規之檢討修正,核有怠失。
監委續表示,剴剴的家庭為新北市府服務之脆弱家庭,由樹鶯社福中心提供整合性服務,轉介剴剴予兒盟後,被動接受兒盟之決策與片面資訊,因基於信任及尊重專業性,於兒盟告知剴剴適應不良時,未進一步透過訪視、跨體系聯繫等確認狀況,或規劃與兒盟共同訪視、召開個案研討或會議等,顯未落實「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之整合性服務,錯失發現受虐契機。
監委說明,剴剴服務紀錄,主管審核意見皆有數月之落差,112年1月後之個案紀錄甚於113年2月才有審核紀錄,尤其剴剴面臨身分、照顧環境重大轉換,新北市府未能確實審核檢視紀錄,顯見體系輕忽紀錄之落實以發揮督導作用。且剴剴遭虐死,新北市府遲至次年3月因輿論爆發,才開會檢討,對保障及維護剴剴生存與發展權益顯有不力,核有違失。
監委指出,保母姊妹均為依法向台北市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之保母,卻將剴剴虐待致死,案發後北市府社會局至托育地點調查,始發現該處所非原先登記托育處所,且環境髒亂有濃烈煙味。調查報告指出,兒盟社工112年9月25日訪視剴剴拍攝之照片可見,其額頭有明顯大塊瘀傷,次日文山區居托中心進行訪視卻無相關記載。再據北檢起訴書指出,劉姓保母僅對同時收托的其他幼童按時製作日誌,對剴剴卻無製作紀錄,文山居托中心卻記錄「每天填寫」。且偵辦過程中,更發現兩名全日收托之幼童亦疑遭保母姊妹凌虐,惟112年11月10日劉姓保母另名收托幼童家長向居托中心反映B童時常紅屁股欲更換保母,卻未實地訪視,北市府對於居托人員輔導管理、監督與檢查流於形式,未善盡保障及維護兒童生命、生存與發展權益之責,確有違失。
監委強調,兒童權利公約(CRC)提醒國家應克服孤立、分散和被動地處理兒童照顧和保護問題的舉措,因為這類舉措對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暴力行為的效果有限。剴剴在兒盟收出養服務、新北脆弱家庭服務、台北市居家托育服務三個體系服務下,仍受虐致死,即是未能落實社安網精神。雙北市府未主動檢討,衛福部知悉後亦未積極瞭解協調即時檢討,嚴重折損大眾對我國兒童服務與保護機制的信任,凸顯「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實施以來,對於主動檢討之精神仍未深植與落實。三方分別各負其監督、管理及服務之責,卻缺乏聯繫及資訊流通,凸顯跨機關服務及公私協力尚存闕漏,皆有待衛福部督同地方改進。
監委也表示,運用居托人員照顧依委託程序被安置之兒少有其特殊性,政府應有明確且嚴格之監督。劉姓保母自取得保母證照後,直到111年9月為了符合兒盟合作保母資格,檢具文件提出申請,經文山居托中心環境安全檢核後,北市社會局111年11月10日核發居托服務證書,惟距其取得保母證相隔10餘年。雖有托育人員應接受每年至少接受18小時之在職訓練之規定,然居托登記證制度,對於取得資格至辦理登記時間間隔過長者,似缺乏配套措施,應研議改進措施。
監委也指出,剴剴曾因牙齒異常脫落等至牙醫診所就診,醫事人員未敏感察覺其出現和年紀及描述不合之傷勢,可能有兒虐風險,以致未能及時通報,凸顯基層醫事人員敏感度不足。衛福部雖已推動幼兒專責醫師制度,但預防效果有限,應以本案為鑑,加強幼兒常就診科別醫師之敏感度,研議將兒虐辨識課程納入教育訓練,以利於第一時間發現並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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