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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萬美玲開告侵犯肖像權+公然侮辱 罷團反擊:她想轉移被罷免的恐懼

記者林瑞恩/台北報導

萬美玲在質詢畫面。(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萬美玲在質詢畫面。(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726罷免投票剩不到一個月,國民黨立委在回防選區的同時,與罷團之間的大小衝突層出不窮。今(2)日晚間,罷免國民黨桃園立委萬美玲對罷團提告,內容包含侵犯其肖像權、意圖使人被罷免而散布不實圖文影像、公然污辱與誹謗等內容,引發各界關注。對此,罷團澄清,要讓大眾明瞭罷免對象為何,使用或繪製她的肖像屬於必要手段,更反擊萬美玲「以似是而非的理由提告罷團,無非是想轉移被罷免的恐懼」。

就肖像權的部分,罷團說明,維護肖像權為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但如果符合以下三項要素則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對象是否為公眾人物、製作肖像有無公益性質,以及使用肖像手段是否合理、有無必要性。您身為立法委員,不會不明白自己就是公眾人物;罷免制度為民主社會重要的公民權利,使罷免事件廣為周知、促進投票率應符合公共利益;為盡可能使社會大眾明瞭罷免對象為何,使用或繪製其肖像乃屬必要手段。

公然汙辱及誹謗罪部分,罷團點出成立要點。其一,公眾人物之肖像經由再製以強化、諷刺或指責其政治作為,本就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如果萬美玲所言成理,則世界上所有諷刺政治人物的漫畫或圖像都應消失。更何況中國國民黨網頁對他黨政治人物極盡醜化之能事,依萬美玲之標準,該黨全都涉犯刑法罪嫌。

罷團補充說明,團隊評論萬美玲之內容,出處均為立法院公報及各家媒體之報導,絕無杜撰編造之情事,也均屬公共評論之範疇,萬美玲是否認為其於立法院之行為羞為人知,只要一評論就是毀損其名譽?另一方面,刑法第311條也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與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公眾集會之記事,只要是適當的評論皆不罰。

針對其問政說明會上提到的內容,罷團強調列出三點:

第一,團隊與萬美玲無怨無仇,推動罷免是基於對台灣的愛、對這片土地的依戀,不忍心台灣被擴權違憲、濫刪預算的立委給破壞。

其二,萬美玲與所有中國國民黨立委都不無辜,當傅崐萁、黃國昌等人提出的違憲法案以及荒腔走版的預算刪減,萬美玲等人都舉手贊成,且從不反對削弱台灣國家實力的惡法。

其三,民主不能只有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也必須尊重少數以及說明多數的正當性,藍白立委動輒在表決前才丟出法案內容,毫無協商、躲躲藏藏,連法案內容麼都不知道的荒謬畫面屢屢上演。

罷團正告萬美玲,以似是而非的理由提告罷團,無非是想轉移即將被罷免的恐懼。「當您在問政說明會後大發米粉、麵包、野餐墊等禮物時,我們正在烈日下行使正當的公民權利。您說我們在破壞選舉罷免的公平性,我們可沒有您雄厚的財力與綿密的政商關係,可以在桃園各地豎立海量的看板,可以動員里長坐實各種行政不中立的舉動」。

罷團呼籲萬美玲該回應民眾對她的質疑,包含「為什麼您要做傅隨組織?」、「為什麼要支持中配六改四等爭議法案?」、「為什麼不敢具名表決留下議事紀錄」、「為什麼要把班班有冷氣從嫌惡到包攬為自己政績」等等。提告不能掩飾您的雙雙面形象,一邊封鎖異見、一邊在同溫層取暖。只有回應罷免行動以來對您的質疑,才是身為立法委員應盡的職責。

#大罷免決戰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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