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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少女衰遇「潑精怪客」!噁男大生辯沒掏出來 判刑又賠錢

社會中心/蕭達多報導

高雄男大生在圖書館對少女潑精,法院處刑拘役50日,民事判賠6萬餘元。(示意圖/Pixabay)

▲高雄男大生在圖書館對少女潑精,法院處刑拘役50日,民事判賠6萬餘元。(示意圖/Pixabay)

高雄一名施姓男大學生於2023年暑假期間,在市立圖書館某分館看見當時17歲少女小咪(化名)睡著,竟心生淫念跑到書架區打手槍,把子孫接在手上往小咪腿上潑灑。高雄地院審後,依毀損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上週審結, 判賠6萬720元。

檢警調查,施男在前年7月底下午於市立圖書館分館,基於公然猥褻、公然侮辱犯意,跑到書架打手槍後潑精,足認貶損到小咪人格及社會評價,短褲沾染他精液,令人心生厭惡致不堪使用,構成毀損。

檢方指出,施男對犯行坦承不諱,另有監視器畫面及警方刑案勘查報告可佐,事證明確,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所犯3項罪名,建請法院從一重論處。不過,施男在偵訊時辯稱,他在書架區打手槍時旁邊沒人,手伸進褲子裡也沒有掏出來。

雄院簡易庭指出,書架區仍是公開場所,且毫無遮蔽就將手伸進褲裡猥褻,顯有意供人觀覽,所辯不可採信;審酌施男行為實不可取,考量他僅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等情狀,依毀損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民事部分在雄院纏訟到二審,小咪上訴主張,案發當時在準備大考,故難以尋求校外醫療協助,僅憑校內心理輔導等方式度過,更不敢再穿制服及短褲,考前一度精神崩潰,考後才能接受專業治療,請求廢棄一審判賠5萬500元,上訴請求15萬元精神撫慰金,另追加請求未來看診費1萬220元。施男抗辯,那條短褲賠500元不爭執,其餘求償金額過高,請法院駁回。

民事庭認為,施男行為實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主張名譽、人格權受損有據,然查身心診所證明書紀錄,小咪本有就診需求,部分難認與本件侵權行為具相當因果,上訴無理應駁回,而未來看診費1萬220元部分,施男同意賠償,應予准許;審酌小咪目前月薪2萬8000元,施男為大學生無收入及侵害程度等情,應賠共計6萬72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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