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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條款」綠委手舉支持看板卻不投贊成 郭昱晴說原因

政治中心/林昀萱報導

「剴剴案」震驚全台,立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圖/翻攝自郭昱晴臉書)

▲「剴剴案」震驚全台,立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圖/翻攝自郭昱晴臉書)

立法院昨(1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第272條之1,對未滿7歲者犯殺人罪,加重其刑2分之1,倘虐殺未滿7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也修訂第286條,凌虐未滿7歲者因而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在第286修法時以表決方式處理,與會的民進黨立委雖手持「支持」看板卻全數投下反對票。面對質疑,綠委郭昱晴也發文回應。

「剴剴案」震驚全台,掀起撻伐惡保母聲浪,輿論也紛紛要求虐殺7歲以下幼童或虐待幼童致死,最重刑罰必須納入極刑。經黨團協商後朝野達成共識,包括朝野都支持增訂《刑法》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虐殺兒童罪可處死刑。但保留《刑法》第286條條文,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者,施以凌虐致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倘意圖營利,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者,施以凌虐致死,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送立法院會處理。

郭昱晴解釋修法爭議處。(圖/翻攝自郭昱晴臉書)

▲郭昱晴解釋修法爭議處。(圖/翻攝自郭昱晴臉書)

郭昱晴在臉書發文指出,修法過程必須在不違反《兩公約》基本人權保障的前提下,保留法律區分動機與行為嚴重性的彈性原則,才能真正符合比例原則與法治精神。她舉例:「一位年輕媽媽長期獨自在家中照顧年幼孩子,因經濟壓力、缺乏育兒知識,在沒有親友支持下,導致情緒失控。孩子在哭鬧時,她忍不住打了孩子甚至踢了幾下,造成孩子因為內出血死亡。」

上述悲傷例子當然需要法律處理,但由司法角度看,這名媽媽並不是「計畫要殺死孩子」,而是情緒失控、長期被疏忽下造成的「過失或間接傷害致死」。郭昱晴坦言「我們擔心刑罰若超出比例原則,不僅無法彰顯司法正義,更可能誤傷脆弱家庭與邊緣母親,造成新的社會創傷。」她指出,《刑法》已增訂第272條之一,明確規範:針對未滿七歲兒童,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我們認為,對於這類極端虐童致死案件,應有獨立條文、獨立罪名,彰顯國家對幼童生命權的絕對重視與保護。然而,這一立場與藍白陣營堅持修正《刑法》第286條疊床架屋的做法仍存在根本差異。」

郭昱晴強調,不宜將此類重大案件併入現行傷害致死的脈絡處理,應以獨立條文明確設限,才能真正回應社會對保障幼童生命權的高度期待。更重要的是,當面對剴剴案這起令人心碎的幼兒虐待悲劇時,除了嚴正譴責施虐者,也不能忽視整體制度的全面崩潰與監督的荒腔走板。她再重申修訂修法爭議處,「疊床架屋修286條,恐造成傷害兒童過程不慎,但判刑結果會比『故意殺人』更重的荒謬矛盾情況,恐會引起加害人乾脆直接就讓兒童死亡(反正判刑更輕),甚至剝奪受害兒童能倖存的一線生機。」

#剴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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