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婦人年邁沒有房屋,需租屋生活,難負擔生活開銷,淪為「下流老人」,向法院聲請3名子女扶養遭拒。(示意圖/pixabay)台南方姓婦人42年前,跟前夫離婚後離家,拋下一名年幼女兒,2年後改嫁,又產下2子;同樣在兒子2歲、4歲時離家,甚至還留下50萬元債務給丈夫償還;如今年邁無力生活,才想起3名子女,回頭向法院聲請扶養;卻遭3名子女拒絕,法院審理後,駁回聲請,同時准許3子女免除扶養義務,全案可上訴。
方姓婦人因年邁,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無法工作,配偶為中低收入老人,沒有房屋,需租屋生活,難負擔生活開銷,淪為「下流老人」因此,她想起過去2段婚姻,且有3名子女,於是向法院聲請子女每月給付5000元扶養費。
婦人大女兒主張,他於1978年出生,生母於4歲時就與父親離婚,之後就離家,期間未再聞問;認為聲請未盡扶養義務,顯屬情節重大,請求准予免除扶養。
她改嫁後所生的2兒子則主張,生母於1987年教師節前夕就離家出走,當時2人分別年僅2歲、4歲,還留下50萬元由父親日夜兼職工作去償還,同樣請求准予免除扶養。
3名同母異父的子女都拒絕扶養拋家棄子的方姓婦人;法官認為,她生為人母過去未盡扶養義務,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無理由,應予駁回;同時准許3名子女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