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北男子跟女國中生交往在西門町兩度發生性行為,又拍下多部性愛影片,獲判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5場法治教育,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台北黃姓男子去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兩人交往後2度去西門町開房,還無套發生性行為,並拍下性愛片;此事被女方母親發現,憤而提告;黃男因認罪無前科,獲判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20萬元,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5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2024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初次碰面,就到西門町開房,兩人無套發生性行為,還拍下性愛9部影片,事後存在手機,及Google帳號雲端相簿內。
交往期間,黃男至少4度要求小花拍攝私密影片及照片;同年6月,又在萬華區西門町商圈某商旅開房,同樣發生危險性行為,又另外拍9部性影像;事後女方媽媽得知此事,憤而報警提告。
審理期間,黃男都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為滿足一己私慾犯案,考量他無前科,對予以緩刑一事,並無意見,認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法院審理後,將黃男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兩罪各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又犯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20萬元,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5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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