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柯文哲、應曉薇皆獲維持原交保裁定。(圖/記者趙于瑩攝影)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分別獲准交保後,台北地檢署抗告成功,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裁。台北地方法院因此15日重開羈押庭,裁定柯、應2人維持原交保裁定,保金也不變。詳細裁定理由也曝光。針對是否能接觸「同案證人」、證人尚未詰問完畢等爭議論點,法官皆一一說明,也要求2人得遵守2大禁令。全案仍可抗告。
北院表示,除維持原交保裁定,柯、應2人均需遵守2大要點。一是除在法庭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二為2人仍需接受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監控設備。
法官表示,全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就公益侵占之相關證人亦已有進行詰問,又已盡速就卷內爭執之重要證據進行調查審理。至目前尚未到庭之證人,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辯護人亦不爭執該些證人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
另雖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其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又7月21日為延長羈押裁定後,業已陸續詰問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等人,並於9月5日所為准予具保之裁定,雖與前次延長羈押裁定為不同處置,仍係維持一貫應視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之立場。
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除上述理由,權衡全案卷證,以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足供檢辯於日後攻防,認為尚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之必要,蓋該部分屬於羈押原因之審查,否則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恐難落實。
綜觀全案卷證,柯文哲及應曉薇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以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及應曉薇辯護人稱具保金額係其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認如命柯文哲及應曉薇之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
至於前次交保裁定另有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經發回意旨認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實屬繁多,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
因此認被告得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自依法得對被告得否為特定行為、是否得接觸證人及其範圍為何為一定之限制,然亦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衡量,不得為過度之限制。
是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2人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惟因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2人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故命被告2人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2人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