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王男持香氛瓶砸死女友後,開車載著不知情的女兒,到山區將塞進塑膠桶裡的屍體挖洞掩埋。(示意圖/資料畫面)桃園市男子王文億被控和女友發生衝突後,拿浴室裡的香氛瓶重擊女友頭部,女友當場死亡,王男並未報警,而是將女友的屍體裝進一塑膠桶裡,開車載著5歲的女兒,到桃園龜山山區挖洞埋屍。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判處王男13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4日宣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王文億被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11年有期徒刑。又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合併應執行期13年。扣案的橘色塑膠桶、黑色塑膠袋均沒收。
王男和鍾姓女友及5歲的女兒同居在桃園八德。2024年8月間,2人因家裡開銷問題發生爭執,王男一氣之下,竟拿放在浴室裡的香氛瓶,朝鍾女頭部重擊多次,導致女友頭部重創死亡。
發現女友已沒了生息,王男沒有報警,反而拿了黑色塑膠袋將女友包裹後塞進一橘色塑膠桶裡,抬上轎車後座,載著還不知道媽媽已死亡的5歲女兒,開車到桃園龜山山區挖洞掩埋。直到同住友人追問鍾女行蹤,王男才在家人勸說下自首。
一審王男被判刑13年,高等法院認為,檢方上訴主張原審漏未評價被害人頭部、上肢及腹部等傷勢,且王男於行兇後還打掃現場清理血跡、清除散落在地上的玻璃碎片,有滅證之事實。又王男至今未能與死者母親達成和解,其量刑顯然過輕。但高等法院認為,原審量刑已詳細斟酌整體證據調查結果及辯論意旨,並無漏未評價或量刑過輕之情,檢方上訴為無理由。
王男上訴則認為,原審認定犯傷害致死及遺棄屍體罪,且符合自首減刑規定,應先依法減刑後再為量刑。但原審僅敘明得減刑意旨,並未說明如何依法減刑,量刑也偏重,以至所量處之刑度與未曾適用減刑規定無異。
不過高院認為,王男所犯之罪已經原審認定符合自首規定而減刑,且考量王男犯案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受之刺激、生活狀況、與死者之關係,以及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社會復歸可能性,再參酌死者家屬之量刑意見等情而為量刑,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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