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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1疏忽慘吞1200元罰單!他喊冤「無心犯錯」被打臉…還要多繳300元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市男子去年騎車外出,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民眾逕行舉發,被依法開罰1200元;他自認機車方向燈因接觸不良導致沒亮,自認無心犯錯,提起行政訴訟,遭法院駁回告訴。(示意圖/PIXABAY)
高雄市男子去年騎車外出,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民眾逕行舉發,被依法開罰1200元;他自認機車方向燈因接觸不良導致沒亮,自認無心犯錯,提起行政訴訟,遭法院駁回告訴。(示意圖/PIXABAY)

高雄市李姓男子去年騎車外出,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民眾逕行舉發,被依法開罰1200元;李男收到罰單,才發現機車方向燈因接觸不良導致沒亮,自認無心犯錯,提起行政訴訟,不過依據法規駕駛有詳細檢查車輛相關設備有效的義務,且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駁回告訴,且須負擔300元訴訟費,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2024年12月11日上午7時49分,騎車行經鳳山區青年路二段與文藝街交岔路口處,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民眾逕行舉發,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200元。

李男收到罰單後,發現機車方向燈未亮,是因車輛風吹日曬導致開關接觸不良,無心犯錯,並無故意,認為裁決違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相關證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於行車前應注意,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及照後鏡,另依規定應裝設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也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法官認為,違規事實明確,此外,客觀上也無不能注意的情事,縱使並非故意,也有過失,自應受罰,認為處分並無違誤,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且須負擔300元訴訟費,可上訴。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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