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1名男子過去12年來有9次酒駕,分別遭判刑或罰金,但他壞習慣還是未改,去年又「喝了再上」。法官認為,他已累犯到第10次,未能記取教訓,判處1年有期徒刑。
宜蘭地方法院今(14)日公布的判決書指出,1名游姓男子在民國93年間就曾因酒醉駕車,被依公共危險罪判罰;之後幾年,他又因8度同樣行為,分別被判處數個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游男在去年11月於宜蘭頭城喝酒後,騎重型機車上路,之後遭警方攔檢,酒測值高達0.73毫克,再度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起訴,這是他第10次酒駕。
法官認為,游男未能記取過去教訓並有所警惕,但考量他只有國中畢業、打零工維生,且家中還有年邁母親需要奉養,依公共危險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未成年請勿飲酒,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