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外型姣好的正妹,兩人約好以4000元發生性行為,不料事後正妹的母親發現未成年的女兒在援交,因此怒告對方。但合議庭認為該援交妹在交友軟體上設定自己18歲,且外表、打扮都相當成熟,因此判陳男妨害性自主無罪,全案可上訴。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陳男2015年9月時,在手機交友軟體「遇見」,認識了自稱18歲但其實還未滿14歲的援交妹,兩人約好以4千元為代價前往摩鐵交易。不過事後援交妹母親發現女兒不對勁,追問後才得知女兒在進行援交,因此大怒報警,希望警方能將「色狼」揪出。
但陳男接受法院審理時指出,援交妹在交友軟體上顯示的資料是18歲,且她外表、打扮都相當成熟,看不出來還未成年;援交妹也坦承,她已與超過40人完成性交易,曾經有1日連接10名客人,若有人問她年紀她都說18,因此合議庭判陳男妨害性自主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