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在去年11月底晚間邀請立委張碩文聚餐遭拒後,到對方家按門鈴大吵甚至出手打傷員警,遭起訴求刑11個月,但由於張碩文2次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因此北院今(28)日裁定罰鍰1萬元。
▲立委張碩文2度未出庭遭北院罰鍰1萬元。(圖/資料照)
據了解,市議員李婉鈺再邀約立委張碩文遭拒後,便到了對方居住的正義國宅,並將1樓至8樓的電鈴全按過一遍。最後進到了張碩文家門口繼續猛按電鈴,住戶受不了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試圖阻止李婉鈺,但她不但不從,還搶了警方身上的錄影設備,並動手毆打警員,因此遭警方移送法辦。而北檢為了釐清案情,分別在1月23日與2月2日傳喚張碩文到庭說明,但2次皆未見張碩文出現,直到3月6日才出庭說明,而2次傳票也皆於到庭日的半個月前寄送至張的戶籍地及現居地,但張碩文解釋,前2次未出庭是因傳喚期間剛好是立法院黨團預算協商期間,加上年關將近家務繁忙無法抽身,最重要的是家中長輩交代「酉戌年交替之間不宜進出官差衙門」,因此無法到庭說明。
▲市議員李婉鈺在去年11月半夜狂按立委張碩文家門鈴,遭求刑11個月(圖/資料照)
但北院認為,偵查中的案件有沒有傳喚證人到場,不是證人單憑己意自行認定,張碩文在收受傳票雖然提出書狀表明無法到庭,但卻沒有檢附任何具體事證可以證明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場,因此認定這只是張碩文推脫之詞,最後依《刑事訴訟法》裁罰張碩文1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