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前藍委罷免日竟「違法拉票」 遭裁罰60萬元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

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的罷免案於今年1月16日投票,前國民黨立委陳學聖當天投票期間,在臉書發文「眾志成城罷成兩點,投罷王一票加油!還差一點點!」,遭檢舉違反選罷法。對此,桃園選委會日前決議,陳學聖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等 規定,裁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經陳學聖訴願仍維持原裁罰,確定罰60萬元。

▲ 陳學聖遭裁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圖/資料照)

王浩宇罷免案於今年1月16日投票,陳學聖當天投票期間,在臉書發文「眾志成城罷成兩點,投罷王一票加油!還差一點點!」,疑似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遭民眾檢舉。

桃園選委會1月25日以案號110001號通知述意見,陳學聖2月3日回復意見書中表示,臉書確為本人所有無誤,且該則貼文亦為陳述人所發送之貼文,又陳述人於個人」,臉書專頁發表陳述罷免事實的「言論」而非「活動」外,就貼文的內容指已完成投票行為,天氣很好的意思,且就個人臉書專頁進行述,亦不致發生干擾投票者決定之效力,應無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陳學聖認為,當時亦僅有528人進行按讚,僅人數稀少,又全非中壢之人,亦可見對於選舉罷免之結果並無實質影響甚明,是以,綜觀違規情節,自應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免除陳述人之處罰,方屬合宜云云。

不過,根據桃園選委會9月6日的會議紀錄,中選會於 110 年 8 月 16 日以中選法字第 1103550326 號函檢送陳 ○○先生提起訴願案之訴願決定書,主文為訴願駁回,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公職選罷法第 56 條第 2 款規定,並依同法第 110 條第 5 項及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等 規定,裁處 60 萬元罰鍰,經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原處分應予維持。

對此,陳學聖向《三立新聞網》回應證實,經過訴願還是維持裁罰60萬,可以說是求仁得仁。

▲陳學聖遭認定王浩宇罷免投票日違法拉票,竟訴願後仍罰60萬元。(圖/翻攝自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第 90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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