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惟爭議!律師詳解2種車禍理由 留在現場就對了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立委陳柏惟被翻出多年前,因交通車禍肇事逃逸,被判有期徒刑,和解獲緩刑判決,引爆輿論爭議。其實有不少民眾發生事情時也會問,我又不是故意的,一定要留下來嗎?肇事的不是我也要?律師余淑杏分析,按現行法規,即便駕駛沒有過失,沒留在現場進行協助傷者等必要處置,仍犯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只要有任何事故跡象,還是應留待執法人員到場,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避免爭議。

▲陳柏惟的肇逃案,引起社會對於「肇事逃逸」的討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陳柏惟的說法,當時他真的是疲勞駕駛,並非故意造成車禍,更沒有故意逃逸。這樣的說法在不少車禍現場相當常見,但聽在法官耳裡,恐怕根本不是理由。

律師余淑杏分析,刑法第185條肇事逃逸罪,於2021年進行修正,除了依肇事者所造成事故的情狀區分法定刑度外,也對「駕駛人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中,駕駛人是否仍應停留現場予以救助?」的爭議,作出明文規定。

所謂「駕駛人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指的是在交通事故中,駕駛人並無肇責,而是受傷者或第3人的關係發生交通事故。

例如駕駛人變換車道時,後方摩托車有違規情形而自己跌倒;或者於綠燈時與闖紅燈的其他駕駛發生擦撞。此種情況下,如果沒停留在現場提供協助,是否仍構成肇事逃逸?

按現行刑法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意即依照現行刑法規定,立法者已定調為使傷者能於事故發生當下獲得即時救助,因此縱使駕駛無過失,如未留在現場向傷者或相關機關表明身分、協助傷者就醫、就事故現場為必要處置,仍觸犯刑法第185之4之規定,至多只能在個案中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余淑杏提醒,駕駛人一發現有任何發生事故的跡象,像是有其他用路人倒臥在道路上、有撞擊聲響等,都應該立即以安全的方式停靠路邊,下車察看是否發生交通事故,並撥打110,以留下相關紀錄並留在現場等待執法人員到場,同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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