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小玉「換臉」下場 律師:欸,這跟看日本愛情動作片不同

文/律師呂秋遠

「數位性暴力」是一種恐怖的犯罪型態,最基本款,就是經過對方同意,拍攝兩人的性愛影片、照片,或者是沒經過對方同意,偷拍兩人的私密紀錄。總之,當兩人分手以後,這些影片、照片就會莫名其妙、不知為何,流傳到網路上。通常男性的臉或特徵會完全遮蔽,只留下女生可以辨認出來的臉。當然,也會有男性受害,例如誘使男生在鏡頭前自慰,然後把他的影像存檔。但是這種情況通常用來勒索金錢居多,較少真正散佈在網路各大論壇中。

▲網紅小玉透過Deepfake(換臉)技術,將藝人或網紅的臉部圖像,移植到不雅影片上,製作成另一段合成影片,販售得利。(圖/中央社)

那麼,散佈這些影片的心態是什麼?當然是為了毀了這個女人。一開始都說只是要自己欣賞、留存紀念,三小什麼保存最好的回憶之類的屁話,但後來就變成了報復的工具。你敢跟我分手,我就讓全世界的人知道你有多「淫亂」!可是,這種情況對於女生來說,就是一輩子的夢魘,因為這些影片、照片,原本是基於信任才會同意拍攝,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現在卻被迫讓許多不認識我們的人「認識」,刑法上應該怎麼處罰呢?

如果是知情的狀況下拍攝,但最後影片卻被散佈出去,涉犯散佈猥褻物品罪;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卻被散佈,則是涉犯妨害秘密罪與散佈猥褻物品罪。可惜的是,司法實務上,對於觸犯這兩項罪嫌,非常少有判決入獄服刑的情況。一般而言,大概就是易科罰金。至於民事賠償,司法實務上,很少超過50萬元。如果被告沒財產,卻願意賠一點錢,法院還會勸受害人和解,給對方緩刑,免得什麼都拿不到。

那麼,小玉呢?

小玉,曾經是知名的youtuber,他透過Deepfake(換臉)技術,將藝人或網紅的臉部圖像,移植到不雅影片上,製作成另一段合成影片,販售得利。他成立會員制度,會員只要繳交數百元不等的費用給小玉,就可以加入私密聊天群組,線上瀏覽完整版的換臉影片。甚至還會不定期舉辦活動,讓會員「票選」或「集資」選出某位知名網紅,再由小玉等人製作換臉合成影片上傳販售。

你知道嗎?這樣的行為,竟然已經持續一年多,而且會員至少有8千人,他也因此得利上千萬元,這才是我覺得訝異的事情。

曾經看過這些影片的人,也就是你們這八千人,你們不會覺得,把藝人、政治人物或網紅的臉,移植到影片上,藉以滿足自己的性幻想,是一件很難令人原諒的事情嗎?這些行為,已經持續一年多,影片也早就到處流傳,你們這八千人,到底在想什麼?如果是自己的姊妹、母親、女兒的臉譜,被放到這些影片上,自己會作何感想?還能看得這麼理所當然、理直氣壯?

欸,這跟看日本愛情動作片不同,至少被拍攝者知道自己在表演、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以工作來取得報酬,如此而已。但是被冠上臉譜的這些人,他們是無辜的吧?現在檢方只能依法起訴他們散佈猥褻物品罪與妨害名譽罪,對於小玉而言,可以說是無足輕重,就算不能和解,大概也是易科罰金了事。針對這樣的數位性暴力,除了打架,立法院該做些什麼?

▲網紅小玉疑涉用網路換臉技術製成公眾人物性愛影片販售,經新北地檢署複訊後,檢方原諭令新台幣50萬元交保,但小玉財產及犯罪所得已被查扣,無法交付保釋金,檢察官做出降保決定,改以30萬元交保。(圖/中央社)

修法啊!委員們,你們在幹嘛?

針對不知情被偷拍,或是當時同意,但是分手時被散佈私密影片的情況,乃至於現在的「換臉」影片,應該不能只論妨害秘密罪、散佈猥褻物品罪或妨害名譽罪,而應該制訂新的刑法法條,甚至是全新的網路性暴力防治條例,讓學校、檢調或法院在處理類似狀況時,不論是事先宣導、預防或加重刑度,都可以有所依據。這不是隨著時代演進,立法院應該制訂的新規範?

如果網路性暴力、性霸凌,竟然可以輕輕放下,搭配這個社會許多人對於女性的偏見,例如「就是因為她平常的行為不檢點,才讓人家有機會」之類的論調,台灣距離性別平等的目標,可能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畢竟,今天我們不發聲,明天事情就會在我們身上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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