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難脫身!賣「公眾人物」換臉謎片 錢賠不完還有2刑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百萬網紅「小玉」朱玉宸,涉嫌以Deepfake技術,將名人臉孔移植到情色片AV女優身上,引爆輿論撻伐。外界認為,就是因為現行法律拘束力不夠,才會讓朱男遊走灰色地帶。律師余淑杏歸納朱男不僅基本就要負2項刑事責任,還有數不清的民事賠償責任,真要脫身恐怕很難。

▲小玉要面臨的民事責任肯定跑不掉,刑事部分也有2大刑責可罰。(圖/資料畫面)

余淑杏表示,朱男的行為最基本已經有民事責任。法院實務上所認定的肖像權侵害行為主要有3種,分別是未經同意「製作、公開、使用」他人肖像;擷取他人已公開之肖像,即使不觸犯「公開」肖像之權利,但使用換臉技術將所擷取之肖像合成至影片中,仍屬於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而構成肖像權侵害行為。

此外,雖然實務見解對於公眾人物肖像權侵害的認定雖較為寬容,但並不代表可以隨意編排藝人、網紅或政治人物的肖像,還需判斷使用肖像的手段、目的是否合理,有無公益性或必要性,否則仍有可能侵害公眾人物的肖像權。

肖像權侵害行為本身已經有民事責任,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除此之外還有刑事責任,例如使用他人肖像進行換臉製作不雅影片,並於網路上販售,就是小玉的犯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規範,個人臉部「特徵」也屬於個資的一種,若以利用他人特徵製作影片營利,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不雅影片內容可能影響受害者名譽,亦有可能涉及刑事誹謗罪,可依照刑法處以誹謗、加重誹謗。而此類影片應涉及猥褻內容,如其涉及猥褻內容,且散布、播送或販賣時未採取適當之隔絕措施,可依刑法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余淑杏也指出,還有一種犯罪行為,是利用他人肖像進行換臉後,假冒他人發表言論。若言論內容宣稱加害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則涉及恐嚇公共危安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以換臉影片仿冒政府首長散布不實謠言,如未達恐嚇公共危安程度,則無刑事罪責,但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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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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