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親人往生不要只拋棄繼承? 文章過時!2009年修法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過世,子女是否要「拋棄繼承」留下來的高達近75億元民事官司、債務,引發討論。網路上也出現一篇標題為「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的文章,經事實查核中心查證,該文章寫於2007年間,2009年台灣已經修法。律師余淑杏也表示,「限定繼承」是過時的用法,現行用法應稱作「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因此該文章顯已過時,提醒民眾別因此耽誤自己的權益。

▲網傳親人過世不要只辦拋棄繼承,要辦限定繼承,其實是過時的錯誤訊息。(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事實查核中心17日公布一網傳文章查核結果,該文章標題為「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以輕生案件為例,寫道當事人之所以輕生,大多被地下錢莊、討債集團等逼到走投無路,而輕生後,債務就得由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讓子女、配偶等親人成了下一個暴力討債受害人。

文章並提醒,有家屬想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還是要概括承受,因此最徹底解決的方法,要立法院修正民法,將「概括繼承」原則,修正為「限定繼承」原則。

對此,事實查核中心強調,該篇文章其實是出自於現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於2007年所撰寫,而民法早已於2009年修正,全面修改為限定繼承原則,不須特別向法院聲請。文章已經過時。

除了事實查核中心的查核,律師余淑杏也指出,「限定繼承」是舊法的用語,現行制度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雖然繼承人需繼承全部權利與義務,但只需負擔「有限責任」,在遺產限度內清償債務即可。因此民眾若有需要,應還是先找專業律師諮詢,以免錯過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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