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三讀通過!如何判斷違法有疑慮 律:需逐步調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8大樣態,違法者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民間團體認為,恐還是未能周延保護,也有民眾憂心一不小心就觸法甚至被陷害。律師余淑杏認為,包括「反覆特續實施」、「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情況,讓《跟騷法》在實行上,可能得面臨判斷標準的權衡以及不同法規競合問題。但就如所有法規一樣,都還是需要在社會的檢驗中逐步調整,才能達到最符合大眾期望的狀態。

▲立法院三讀通過《跟騷法》,有民間團體認為,宣示性大於實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余淑杏表示,《跟騷法》中明列8大跟騷行為中,確實有部分行為本身不具惡性,只有在「反覆持續實施」、「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情況下才會構成違法,因此,該法在實行上可能會面臨判斷標準的權衡,以及不同法規競合的問題。

包含「反覆持續」、「違反意願」的標準有待認定。因為該法著重在被害人保護,但每個人的遭遇都不同,無法用生硬的標準去劃分是非對錯,完全憑個案情況認定,又缺乏明確的依據,反而使人民與司法都無所適從。

加上跟騷案件的特性,尤其需要從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去作近距離觀察,判斷上才不至於於過嚴或過寬。好比反覆持續的定義,三五週、數個月聯繫一次,在主觀感受上是否過度頻繁,每個被害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答案。而被害人單純無回應、有時接受有時拒絕,能否代表該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也宜客觀釐清。

另部分跟騷行為,其實在其他法規中已有規範。一般以電話或私訊等不公開的方式罵人並不至於犯法,但若言論內容與性或性別有關,就會落入《跟騷法》的範疇,可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遠比《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處罰的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更重。

相反的,以文字或圖畫犯加重誹謗罪且涉及性或性別,例如散布他人不雅照片,依《刑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此時《跟騷法》的刑度比《刑法》輕。此類案件中,《跟騷法》與《刑法》間是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還是兩部併行的法律,尚未有定論。

而其他《跟騷法》中有關跟蹤、收集或利用被害人個資的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有相關規定,可能產生法規適用與法條競合的問題,值得法界與社會大眾共同討論。

余淑杏認為,相較於《刑法》,《跟騷法》的防衛機制已是一大突破,除了犯罪當下依舊可以現行犯直接逮捕外,也明定政府應給予被害人資訊隱私及人身安全上的保障,不讓行為人有機會重複加害。

近年來國際上也紛紛出現相關立法,台灣更是自2018年《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出現就有熱烈討論,或許目前的《跟騷法》仍有不完備之處,但就如同所有法規一樣,需要在社會的檢驗中逐步調整,才能達到最符合大眾期待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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