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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選罷法不同 中選會:1218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民調

實習編輯陳奕妘/台北報導

過去大選前根據「選罷法」規定,投票前10天不可提民調,12月18日舉行的四大公投今日正好倒數10天,中選會昨(7)日表示,公投法沒有類似規定,公投前10日到投票當天,依法仍可宣傳公投或公布民調,但投票日當天仍有限制,不得在投票所內及四周30公尺內,有干擾、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等行為。

中選會表示,1218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民調。(示意圖)

▲中選會表示,1218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民調。(示意圖)

中選會昨日表示,「選罷法」與「公投法」限制不同,當公投單獨辦理時,公投前10日到投票當日仍可依法宣傳公投或公布民調,但投票日當天仍有限制,例如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投票所內,不得有干擾、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的行為等,違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提到,根據「公投法」第22條規定,若攜帶危險物品入場,或穿著配戴具有公投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等不正當行為,將會要求離開投票所,不配合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日前質疑,《公投法》規定,公投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宣傳,行政院並未申請即被中選會認定為當然反方,是違反行政中立。

對此,中選會回應,政黨或任何人,無論是否成立正反方辦事處,都可從事公投正反方意見的宣傳活動,依法成立正反方辦事處者,另有機會可代表正反方成為公投意見發表會的代表人或推薦代表人,或另可依法申設帳戶,從事公投經費募集。

中選會表示,至於立法院或行政院則是法定的當然反方,與是否成立辦事處無關,除了可提出相關公投案的政府意見書外,也與提案領銜的正方相同,均可代表正反方在公辦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上,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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