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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罰1800元辯「路太寬」竟免罰!二審遭法官打臉逆轉

記者林意筑/高雄報導

老翁認為「路太寬根本看不到告示牌」便提告控訴,結果一審獲判免罰。(圖/翻攝googlemap)

▲老翁認為「路太寬根本看不到告示牌」便提告控訴,結果一審獲判免罰。(圖/翻攝googlemap)

高雄1名73歲莊姓老翁於前(2020)年3月21日開車行經小港區中山四路及金福路口,因超速24公里遭移動式照相舉發,並開罰1800元。不過老翁認為「路太寬根本看不到告示牌」便提告控訴,結果一審獲判免罰,但交通局不服,將全案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卻大逆轉,認為一審並未實測路要有多寬才會看不清楚標誌,未依職權調查,因此廢棄原審判決發回。

判決書指出,莊姓老翁於2020年3月21日下午3時許,開車行經高雄小港區中山四路、金福路以南約450公尺處,但因超速24公里,遭非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機取締超速汽車,警方逕行舉發開罰18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

對此舉發莊翁感到不服便提出訴訟,認為是員警在四線道路照相取巧,有失人民保母之責,而且告示牌放在慢車道,而當時他開在快車道最內側,加上自身年事已高,根本看不到告示牌,警察如此設置實在不道德,希望法院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一審時認為,事發路段為12線道,該路段極為寬廣,不僅中間有分隔島,南北向快慢車道也有安全島隔開,而開車在最內側快車道的莊翁是有可能因為路太寬而無法輕易看見該警告標誌,認為警方設置不符合「明顯標示」的要件,因此撤銷原處分,裁定莊翁不罰。

不過高雄市交通局對此判決再提出上訴,二審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這些爭議應委由專家鑑定,或由原審勘驗現場,測量距離,以親身目視的客觀勘驗結果,作為事實判斷依據;但一審法官卻僅憑現場照片就認定路面極為寬廣、舉發不符合正當程序而撤罰,未依職權調查,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地院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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