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雅惠/台北報導
▲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金2880元被判貪汙罪一案引起廣泛社會關注。
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金2880元被判貪汙罪,判刑4年半、褫奪公權4年,從2015年案發開始至今薪水全部追回,也無終身俸。奉獻一生大半歲月於軍中效忠國家的將軍,人生幾乎等於毀了!此案已經在軍中全面傳開,也引發社會關注,退休國防大學教授、英國諾丁漢大學博士左杰官也站出來,他仔細研究來龍去脈和判決書後表示,法條被曲解誤解,將軍真的冤了!
左杰官教授向《三立新聞網》記者表示,檢方及承審法院將韓豫平少將據以起訴及論罪的主要違反法條依據為國防部訂頒的「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第四條「受領對象」、第五條「支用範圍」,明顯遭到檢方及承審法院曲解,並援引將韓豫平以貪污定罪,他心中實為不平,他提出10大問,希望能爭取公平審判權。
一、案由:意圖為長官得財2880元判韓豫平貪汙
判刑案因:(判決主文可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頁面)民國104年7月花防部指揮官劉得金於海鮮餐廳宴請來訪部屬政戰主任郭守寓及其眷屬(三人),並邀韓豫平出席(餐會共計六人),餐會費用計新台幣5,760元以陸軍司令部頒發之漢光演習加菜金結報。
檢方暨承審法官依據國防部訂頒「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暨「第伍條、支用範圍」的規定,於判決主文中推斷民間人士不得受領加菜金,進而判定加菜金不得用於支付民間人士(即本案中出席之軍人眷屬)餐費,認為餐費結報費用之2,880元為不法(依軍眷出席比例負擔1/2)。
並認為韓豫平意圖為他的指揮官劉得金取得不法所有,而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韓豫平4年6個月之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於111年2月9日定讞。
▲以下論證該法規之正當解釋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原文如下: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圖/左杰官教授提供)
一、加菜金相關條文規定的範圍
依據「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之條陳脈絡,據以說明「加菜金規定」壹至伍條規定所負責解釋之範圍:
壹、「加菜金規定」目的—負責解釋為何要制訂本規定:
律定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核給限額及使受領單位支用有所依循。
貳、「加菜金規定」核給時機—負責解釋何時發放及為何發放:
為犒賞慰勞各級單位對國防事務之犠牲奉獻,於長官視導時核發加菜金,以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
參、「加菜金規定」核給權責—負責解釋誰有權核發國防部所屬各級主官(管)參照加菜金限額劃分表辦理。
肆、「加菜金規定」受領對象—負責解釋加菜金可核發給誰
本條原文:
「加菜金以團體為受領對象,並依受領單位主官(管)編階暨核給上限辦理,受領對象如后:一、本部暨所屬之各機關、部隊;二、本部暨所屬各級機關、部隊之內部幕僚單位;三、友軍或部外支援單位」。
由本條中「加菜金以團體為受領對象,並依受領單位主官(管)編階暨核給上限辦理」暨本條為承接本規定「第三條、核給權責」之后,據可論斷,本條規定旨在對於具核發加菜金權責之單位提供以下「核發指引」:
1.加菜金應以團體為核發對象,不核發予個人;
2.加菜金核發之金額依核發對象單位主官之編階訂定上限;
3.加菜金受領對象,即是上級長官核發予下級領受加菜金的單位,借諸實例:(1)如本案為慰勞花防部漢光演習參演辛勞,核發加菜金「受領對象:花防部」、(2)2019年7月4日故參謀總長沈上將慰勞金防部暑期戰鬥營,核發加菜金「受領對象:金防部金門暑期戰鬥營學員」、(3)2020年1月6日時任部長嚴先生慰勞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於國軍黑鷹直昇機空難救難辛勞,核發加菜金「受領對象:宜蘭縣政府消防局」。
▲當時的核銷簽呈(圖/韓豫平少將提供)
二、檢方法院誤釋法意論罪失據
故本「加菜金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之負責解釋範圍,僅負責規範加菜金可核發給誰,並無涉受領對象(如花防部、金防部、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於受領後「如何支用」,更不應將本條「受領對象」(如花防部、金防部、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等同認定為加菜金「可支用對象」,白話言之,即「我領到加菜金後要怎麼花、花在誰身上」,此等支用規範依法為受領單位主官(管)權責依「加菜金規定」第伍至柒條辦理,故檢方暨承審法院將本條強加解釋為「受領對象不得包含民間人士暨不得用於民間人士之支出」,而判韓豫平涉貪污罪,實為「誤釋法意,論罪失據」。
三、出席餐敍只需符「團體」定義
再論「加菜金規定」「第伍條、支用範圍」:「加菜金用途限於辦理單位各項團體加((受領單位為獨立辦伙單位者,得納入伙食團帳戶),或辦理單位團體之餐敍及食品、水果、令料等購置。」依據本條之規定,可知加菜金用於辦理單位各項團體之加菜時有兩種方式:
1.可納入單位伙食團帳戶作為伙食費;
2.可用於辦理單位團體餐敍。
故受領單位於受領加菜金後,若經單位主官(管)核定納入伙食費,即可合法支用於單位內各項團體活動之餐敍如:
(1)單位內官兵日常加菜;
(2)各單位之懇親餐會(邀請單位成員親友);
(3)陸海空軍官校及各軍校校慶餐會(邀請各界人士及校友);
(4)海軍官校國際禮儀及西餐禮儀示範餐會(邀請學員生之女友及親屬);
(5)空軍官校舞會餐會(邀請民間女士);
(6)各單位於年節餐敍時邀請衛國有功之老榮民或地方有助部隊之鄉親等。
若加菜金經單位主官(管)核定辦理團體餐敍,則只要出席該餐敍之單位成員組成符合「團體」之定義(依教育部重編國語大辭典所釋:「團體」為具有共同目標的人群所結合的集團,可以是三人以上的各式組織,包括家庭、宗族、球隊、班級、職業、工會、性別、種族、族群、地方、國家到跨國組織等),且餐敍邀請對象不違反「加菜金規定」「第貳條、核給時機」所陳「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之精神,縱餐會中有邀請民間人士參與,亦實未有違法之虞。
四、加菜金當然可以招待老百姓
因此本案將「加菜金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暨「第伍條、支用範圍」合併曲解為「民間人士不得支用加菜金暨民間人士餐費不得用加菜金支付」,實為「誤釋法意」。
況本案系爭餐敍參加者為時任指揮官劉得金、時任參謀長韓豫平及時任政戰主任郭守寓,符合「團體」之定義,列席者又為郭守寓眷屬(軍眷3人),劉得金為慰勉漢光演習參演重要幹部辛勞亦為「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舉辦該團體餐敍,並最後於加菜金經費核銷簽呈用印,劉員時任花防部最高層級指揮官,且為韓豫平之直屬長官,具有指揮督導之權責,韓豫平於法,何能有「利用職務之機會,而指使劉得金行用印之行為」?
據此足以證明,指揮官個人心證亦認為該餐會為「慰勉漢光演習參演重要幹部辛勞之團體公務餐敍」,而非檢方及法官所認定之「私人餐敍」,縱如判決書所陳韓豫平建議該餐費可全用加菜金支出,亦實難認韓豫平有「為圖劉得金個人之不法所有」而涉之貪污罪責。
五、應為行使不實公文而非貪污
本案所訴應認定為有餐費結報過程瑕疵之「現役軍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而不涉所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罪責,實無爭議。
本案自報載后,或有人陳:「該加菜金新台幤20000元係核發予花防部為慰勞漢光演習辛勞,怎可由少數人拿其中5760元去吃飯,而還有不相干的民間人士」,没錯,以直觀而言,的確觀感不佳,但就法論法,亦酌人情,該餐敍三員重要幹部負演習主要成敗之責,亦應承擔主要獎懲,除三員重要幹部,列席者三人為「軍人眷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圖/韓豫平少將提供)
六、軍眷:我的家人只能在我心裡
「軍眷」之苦、「軍眷」之難,凡家中有人當過兵的,或是曾為職業軍人家屬者,盡皆知悉,軍人在部隊,每天從早到晚演訓操練,辛苦至極,若無家屬支持,何能賡續,故「軍眷」何能被視為餐敍中不相干之民間人士。而家屬為見軍親一面,本就受限於會客規定,時間極為有限,亦常有軍人放假剛到家,因緊急任務,即被緊急召回,遇上演訓任務,欲見一面,更是難上加難,故而軍中有句令人辛酸的話「我的家人只能放在我心裡」,一語道盡「軍」與「眷」之現實處境。
▲為國家奉獻大半輩子卻換來一樁冤案,韓豫平少將夫人談到老實又忠誠為國的丈夫恐將入獄4年半,加上名譽嚴重受損,忍不住傷心落淚。
七、家眷到訪同席絕非私人餐敍
今本案餐敍於漢光演習後舉辦,適逢政戰主任郭守寓家眷到訪,席中同邀參加,亦合情理,檢方暨承審法官卻據此將本餐敍認定為「私人餐敍」非法支用加菜金,涉案人纏訟數年,被定以重罪,情何以堪!
因此,左杰官教授認為,法院據以論罪韓豫平,係出於對國防部訂頒「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中「第肆條、加菜金受領對象」暨「第伍條、支用範圍」,恐有「錯誤釋義」、「論罪失據」之虞,逕自認定韓豫平係逢迎長官而有貪瀆之犯意,援引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韓豫平4年6個月之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確定,讓韓豫平少將含冤,他實在深覺相當不公平。面對前少將參謀長遭判決貪污確定,陸軍司令部僅回應:「尊重司法判決」,未再表示其他意見。
▲退休國防大學教授、英國諾丁漢大學博士左杰官仔細研究來龍去脈和判決書後表示,法條被曲解誤解,將軍真的冤了!(圖/左杰官教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