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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女扶醉男遭猥褻 他酒醒狂喊冤 法官揪關鍵動作打臉

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法官透過監視器畫面及小蘭及證人指證,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鄭男10月徒刑。(圖/翻攝自資料照)

▲法官透過監視器畫面及小蘭及證人指證,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鄭男10月徒刑。(圖/翻攝自資料照)

台南一名鄭姓男子前年10月參加公司舉辦的烤肉活動,認識了住在公司宿舍的小蘭(化名),小蘭好心攙扶酒醉的鄭男去廁所,伸手開燈時竟被鄭男拉進廁所猥褻,嚇壞的小蘭最後在其他同事的協助下提告,台南地院審理時發現2人進入廁所後30秒,小蘭便獨自走出,監視器並未拍下關鍵畫面,但小蘭及證人指證歷歷,加上2人離開時小蘭刻意保持距離,並未再攙扶鄭男,認鄭男犯強制猥褻罪,判處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鄭男跟小蘭在去年10月9日晚間參加烤肉活動認識,2人並無仇怨,小蘭因為父親日前酒醉跌倒受傷,擔心鄭男酒後獨自去廁所會發生意外,因此答應鄭男要求,在翌日凌晨攙扶他到男廁,並幫忙開燈,但鄭男卻趁機將小蘭拉進廁所伸出狼爪,小蘭嚇的數次大喊:「放手!」,見鄭男罷手趕緊離開,下午遇到宿舍阿姨及警衛時,哭著將一切說出,決定對鄭男提告。

但鄭男否認犯行,供稱因為飲酒不記得當日發生的事,認為監視器畫面並未拍下事發過程,且案發後小蘭還在廁所門口等他,2人一起離開,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只有拍下2人前往及離開廁所,中間缺少了關鍵的30秒畫面,但卻發現小蘭跟鄭男一同離開廁所時,刻意保持距離,並未像先前攙扶他。

法官認為,小蘭及相關證人指證歷歷,對於事發過程說詞相符,小蘭在重述遭猥褻過程時痛苦哭泣,不能因為小蘭當下沒有求救、神情慌張等反應,就認定她未遭到猥褻,而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出鄭男可以獨自離開廁所,並沒有扶著牆壁站不穩等情況,且能清楚說出活動現場曾與廠商發生爭執等事,可見並非酒醉失憶,認定鄭男犯強制猥褻罪,判處10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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