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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 危老大樓須設管委會否則每戶最高罰2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去年10月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潛藏的公安問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1)日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

▲去年10月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潛藏的公安問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1)日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

去年10月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潛藏的公安問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1)日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制要求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若不照辦,最重可處區分所有權人20萬元罰鍰。

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後,高雄市消防局指該大樓未設管委會,連續數年無法進行消防安檢。據估計,全台現今仍有約7千至8千戶老舊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未有管理人,恐成為發生公共事件不定時之炸彈。對此,行政院會今年初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若未在期限內成立,最高開罰20萬元,並可按次處罰,並送立法院審議,並經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

根據草案條文,公寓大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時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立法院內委會今日木也初審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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